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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解读取款机吞卡老鼠作祟获刑

时间:2012-08-06 11:49来源:小丁猫舍 作者:fanfan 点击:
近日,云南省彝良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银行柜员机进行诈骗的刑事案,通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被告人农某伙同边某和绰号“三爷”的(二人另处)人共谋后商定在银行ATM机上作案。通过张贴“此机有吞卡、吞钞现象时
近日,云南省彝良法院审理一起利用银行柜员机进行诈骗的刑事案,通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被告人农某伙同边某和绰号“三爷”的(二人另处)人共谋后商定在银行ATM机上作案。通过张贴“此机有吞卡、吞钞现象时,请拨打XXX电话”的温馨提示,并用胶布等物品堵塞取款机取钱出口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农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会泽县城关支行以礼分理处取款机上张贴温馨提示,伺机诈骗。次日,被害人王某再该取款机上无法取到钱的情况下误以为该温馨提示系银行工作人员所留,便拨打提示上所留电话,并按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致使王某银行卡上存款.00元被农某等人骗走。听说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同年12月,被告人农某以相同的手法在中国农业银行彝良县支行炳辉分理处将被害人田某银行卡上存款.00元骗走。案发后,被告人农某的父亲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田某经济损失.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们存款,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农某本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农某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友的帮助下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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