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切子宫双附件 医院赔偿患者7万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09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 某医院医生擅自切除患者
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是与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相对应的,并且知情权、决定权的实现是以院方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决定权的义务的履行为基础的。因而,若不强制规范院方的告知、尊重决定义务,患者的知情权、决定权就无从体现。
2009年12月4日,王萍到邓州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子宫肌瘤、轻度贫血,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当日,王萍入住该医院,学习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gongshangshigupeichangbiaozhun/2012/0811/6827.html。次日医院为其实施了子宫全切术。但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将王萍的子宫和子宫双侧附件(即输卵管、卵巢)一并切除。《手术记录》中也载明“拟施手术:子宫全切术。已施手术:子宫全切﹢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王萍失眠、健忘,身心疲惫,得知双侧附件被医院切除后,即主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应赔偿损失。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医院为逃避责任伪造了王萍丈夫刘军的签字并篡改了病历等资料,坚持刘军曾在《术前告知记录》上签字认可该手术方案,并非擅自切除。 2010年2月,听说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王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万元。经该医院申请,南阳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院切除患者双侧附件,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术后雌激素功能下降出现的不适症状有因果关系;“本病例构成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2010年5月31日,邓州市法院限期该医院于15日内提交其曾向南阳市医学会提交的《术前告知记录》,但该医院一直未提交,法院最终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医方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未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医院在变更原拟定手术“子宫全切术”为“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切除患者双侧附件也缺乏合理的依据和理由,客观上对患者身体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请阅读相关文章: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