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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

时间:2012-09-07 04:58来源:小美 作者:聪蛋 点击: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等七大方面 在2007年对进行小幅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等七大方面

在2007年对进行小幅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主要涉及7大方面修改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涉及对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等七大方面。其中,既有在现有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的完善,如立案规定、证据制度,也有比较重要的新制度的引入,比如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并被立案和审理,这被认为是中国首起被成功立案的环保基金资助的。最近的一起成功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则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云南曲靖市环保局等提起的铬渣污染公益诉讼。

【起诉权利】

不符起诉条件7日出裁定

【草案】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公益诉讼】

机关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江伟对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表示欣赏,他解释,公益诉讼的根据是超越民事案件原本属于个人之间的、团体之间纠纷的,必要时国家要干预,目前的草案规定除了国家干预,社会也应当干预。

不过对于目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江伟认为,其他国家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有些问题还要研究。工伤事故赔偿条例。他举例,有人起诉火车上厕所要另外收费,他告了铁路,这个起诉不光个人而是改掉这个制度的问题。但这个人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种个人虽然是集体的一员,但他本身就是受害人,这个起诉除了代表自己,也代表了同一类受害人,这算不算公益诉讼?另外还有公路收费,涉及这些问题。这些国家机关不会去搞,也没有团体,必须得个人来搞,这个个人又是有利害关系的,这能不能算公益诉讼呢?因此,到现在为止,个人的问题没弄清楚。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看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如环境污染,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本文来源:新京报 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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