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上初三的涛涛在上学途中,不慎被一辆轿车撞倒,住院100多天。父母为不让孩子荒废学业,请一名家教给孩子补课。然而,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却不愿赔偿家教费。 □商报记者 籽言 通讯员 范昰彧 案 情 学生被撞伤要求赔偿家教费 涛涛是市区一所中学的初三学生,正面临中考,学习一直很紧张。去年1月,涛涛被李某驾驶的轿车撞倒,被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了109天,共计花费3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愈后,涛涛一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双方对于其他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等都没有异议,唯独对于一项家教费9600元,李某和保险公司都不予认可。 据涛涛父亲说,涛涛临近中考时受伤,考虑到不让孩子耽误中考,便为他请了一位中学老师当家教,辅导涛涛的功课。整个治疗期间,家教费用共花去9600元。 然而,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交通事故赔偿只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没有家教费的赔偿要求。另外,现在给孩子请家教属于普遍行为,和这场事故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拒绝赔付。 审 判 处于升学关键期,要保障权益 保险公司和肇事方愿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独独不能接受这笔9600元的家教费。但是,最终,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全额支付这笔9600元的家教费。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家教费确实不属于赔偿范围内的费用,也不属于事故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但本案中,涛涛是一名初三学生,当时正处于升学的关键时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和受教育权利受法律保护,而事实查明,事故前涛涛并没有请过家教。因此,涛涛请家教是为了不荒废学业、跟上学习进度必要的支出,是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且其诉请的家教费用符合一般生活标准,因此应当予以支持。这既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