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劳动法工伤抵偿尺度

时间:2014-04-14 12: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构 办理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从业人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工伤认定机构

  治理前提:本市行政地区内的企业、奇迹单元、国度构造、社会集体和民办非企业单元、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元)的从业职员因事变蒙受事情危险可能患职业病的。

  申请主体:用人单元、从业职员可能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用人单元该当自从业职员产生事情危险可能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元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元未在规按时刻内提出申请的,从业职员可能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在事情危险产生之日可能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元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范畴:

  1、从业职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

  (1)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因事变缘故起因受到事情危险的;

  (2)事变时刻前后在事变场合内,从事与事变有关的准备性可能收尾性事变受到事情危险的;

  (3)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场合内,因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等不测危险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代,因为事变缘故起因受到危险可能产生事情着落不明的;

  (6)在上放工途中,受到无邪车事情危险的;

  (7)法律、行政礼貌划定该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气象。

  2、从业职员有下列气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事变时刻和事变岗亭,突发疾病死亡可能在48小时之内经急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好处、民众好处运动中受到危险的;

  (3)从业职员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元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原料:

  1、必备原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职员与用人单元存在劳动相关(包罗究竟劳动相关)的证明原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罗首次)可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能职业病诊断判断书)。

  2、相干原料

  (1)属于推行事变职责受到暴力危险的,提交公安行政部分可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原料;

  (2)属于因工外出时代因为事变缘故起因受到危险可能产生事情着落不明的,用人单元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原料;

  (3)属于无邪车交通事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分出具的事情责任结论证明原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度好处、公家好处运动中受到危险的,提交相干部分出具的证明原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改行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原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该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非凡环境需提交的证明原料。

  工伤认定措施:

  1、用人单元、从业职员可能其直系支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干原料在划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元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该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抉择,并在10个事变日内将工伤认定抉择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职员可能其直系支属和该从业职员地址单元,同时奉告劳下手段判断的申请措施。

  3、有关单元和从业职员或其直系支属对工伤认定抉择不平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抉择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行政构造的上级行政部分或同级人民当局申请行政复议。

  治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3、《工伤认定步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