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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8-30 08:53来源:清凉寺 作者:裕芳茗茶 点击:
李某与某公司于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休闲广场一商铺,合同中约定:李某应提供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给公司,如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的电话和详细地址通知公司,如因李某的地址和电话号变更导致公司无法联系李某来办

  

李某与某公司于2005年8月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休闲广场一商铺,合同中约定:李某应提供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给公司,如有变更,应及时将变更的电话和详细地址通知公司,如因李某的地址和电话号变更导致公司无法联系李某来办理相关手续的,超过公司通知日30天仍未来办理相关手续的,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李某所交房款转作违约金,公司有权不退。

签订合同后,李某如约向公司支付了首付房款,合同法解释三全文。但未办房贷。

但2010年3月李某去交余款时,公司拒绝,并称其于2009年11月13日在《长沙晚报》登了公告,李某未按照公告时间交款,所以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终止了双方的协议,且李某所交首付房款已转作违约金不退还了。李某曾多次找公司协商遭拒。

肖凯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考虑到诉讼时效马上届满的问题,紧急和公司就此事进行磋商并保存相关证据。经调查发现,李某提供了联系电话和家庭住址给公司,但公司在几次电话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就径行登公告通知李某等人办理手续。另外该案中公司存在多处漏洞,比如并非任何事情在任何报纸上登载公告就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的省级以上报纸公告效力仅限于国有银行催收到期债权,另外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是有限定的,要参考实际损失等等。

起诉至法院后,肖律师精心组织了证据,找到了李某向公司提供的地址的承租人,证明李某提供的地址未曾变更。同时向法官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成功说服法官。最终,公司迫于败诉的压力和李某达成调解,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退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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