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东方村民溺亡 家属煽动村民围堵镇政府殴打书记

时间:2012-08-31 07:56来源:孙福全形意拳 作者:邂逅爱情 点击:
8月29日,记者从东方市公安局获悉,8月27日,感城镇政府发生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8月29日,记者从东方市公安局获悉,8月27日,感城镇政府发生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8月25日,东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感城边防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到达

8月29日,记者从东方市公安局获悉,8月27日,感城镇政府发生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8月29日,记者从东方市公安局获悉,8月27日,感城镇政府发生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件。

8月25日,东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感城边防派出所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张笃找(男,汉族,1980年未婚,东方市板桥镇好瑞村三队人,下半身残疾)和朋友陈运开(男,汉族,1980年生,离婚,东方市板桥镇人,现住东方市板桥镇好瑞村三队)于当日19时20分许,到感城镇长工村水坝附近的河道洗澡,当时陈运开没有下水,张笃找一个人下河洗澡,过了十几秒钟,陈运开听到张笃找的呼救声,遂下水去营救,但由于张笃找下半身残疾,陈运开自身水性并不好,未能施救,随后陈运开上岸并且报警。

据悉,8月25日19时42分,东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向感城边防派出所下达出警营救指令,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立即携带救生衣下水营救,经过5个多小时的打捞,未能找到尸体,因天黑、水急,营救、打捞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次日早晨,镇政府组织干部、派出所民警和张某(溺水者)家属找来渔网,请水性好的村民以及专业潜水人员共同打捞尸体。

据介绍,经27小时打捞,于26日23点20分左右将尸体打捞上岸。随后感城边防派出所现场民警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打捞情况,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市局刑侦大队侦查员、法医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后经法医尸体检验确定张某为生前溺水死亡,死者家属认可法医鉴定结论,并且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签署了尸体检验登记表。派出所民警安抚死者家属的同时,要求办理尸体移交手续,可死者家属不愿意将尸体抬回家安葬,其家属称,在这里死了人,镇政府就得赔偿,如果镇政府不赔偿就将尸体抬至镇政府。

据记者了解,8月27日早上,死者家属组织60多人身穿孝衣到感城镇政府上访,要求镇政府给予赔偿,感城镇委书记陈永发接访死者家属,对死者家属提出政府必须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进行耐心解释。家属提出的要求被拒绝后,死者家属组织村民围堵镇委、镇政府大门,不让镇委、镇政府工作人员进出办公,并控制书记、镇长人身自由,殴打陈永发书记,导致陈永发书记身体多处被抓伤,衣服被撕破,后被派出所民警、镇干部强行拦开。当天下午5点,按东方市领导的指示,感城镇政府、板桥镇政府、好瑞村委会以及市公安局、边防支队、辖区派出所领导与村民代表召开协调会,会上两镇政府要求将死者尽快下葬,板桥镇政府适当给予慰问金,可村民不接受,并且不准陈永发书记离开镇政府,后陈永发书记在派出所干警、联防队员以及镇干部的保护下才得以离开镇政府,村民也随即散去。

  据有关人员介绍,8月28日早上,死者亲属再次煽动130名村民持死者遗像、香烛等物品来到感城镇政府办公大楼前烧香、祭拜,导致镇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严重扰乱了单位工作秩序。下午5点,在多次劝解无效的情况下,市公安局果断组织边防官兵、巡警大队、边防派出所警力强行带离53名闹事村民。

  死者家属组织村民到镇委、镇政府殴打镇领导,围堵大门,不让政府工作人员进出,在镇政府办公楼前披麻戴孝举行祭拜活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属于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公安机关已对6名为首组织者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对其他参与村民进行教育训诫。

  事件发生后,东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宋泽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明江,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大海等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张大海亲自组织感城镇、板桥镇、好瑞村以及公安局等有关部门领导部署做好对死者家属的安抚、社会稳控工作,目前事态较为平稳。

(本文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