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朱金星,男,汉族,1953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棚下岭居委会景岭街中二巷26号,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杨书学,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大竹县高明乡车沥村11组,(原四川省大竹县高滩场乡桥头村6组) 身份证。 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听说合同法解释三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房屋租赁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荔园街北五巷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乙方不得将该房屋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5年,即从2008年9月1号起至2013年9月1日。房屋到期后乙方可续租。 第三条:租金每月人民币300元,每月15日前一次交清。 第四条:租房屋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无故退租。如退租就得赔偿乙方的一切。 第五条:租房期不得损坏房屋或更改房屋结构,如有改变得经甲方同意。如乙方再租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市面变更。期满后,甲方退还押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