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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车辆,拍卖以前车辆所产生的“天价停车费”具体由谁承担?

时间:2012-09-01 12:54来源:紫梦依旧 作者:曲小P 点击:
拍卖的车辆,拍卖以前车辆所产生的“天价停车费”具体由谁承担? 拍卖方所写的注明,我一会在此问题最后复制上来。 具体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了解到这个标(货车)的信息后,就即时联系了拍卖所、以及转让方,转让方告知车辆并未停放在单位,而是停放在某个修
拍卖的车辆,拍卖以前车辆所产生的“天价停车费”具体由谁承担?




拍卖方所写的注明,我一会在此问题最后复制上来。
具体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了解到这个标(货车)的信息后,就即时联系了拍卖所、以及转让方,转让方告知车辆并未停放在单位,而是停放在某个修理厂,我立马亲自去车辆停放的修理厂查看车况,了解相关费用。我当时咨询了拍卖所、转让方、以及修理厂,得到的车辆瑕疵信息是,发动机坏掉了(需要维修或者跟换整个发动机),保险到期近两个月,超过年审时间近一个月,之前并未有违章行为。并且反复询问三方,该车辆有无其他额外费用,均表示没有,然后我就报名了,并且缴纳了拍卖所规定的,在签署竞买协议以后,再次询问转让方是否还有其他费用。结果转让方告知我,车辆已经在修理厂停了大半年(后来修理厂表示车辆停了一年多),需要停车费高达一万多元。(这些相关的信息在我签竞买协议之前应该要告知我吧?)

当时我一下子就茫然了,如果报名的只有我一个,竞拍的时候必须出价(不出价保证金就相当于没收了),如果我出价,学习合同法解释三解读。车子买来费用就高了很多。完全是高于市场价格。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情况,如果只有我一人参与拍卖,在完成竞拍后,这个车辆的停车费是应该由谁缴纳呢?是否有规定了必须受买人承担,请问修理厂收取天价停车费是否合理?我是否能要求修理厂与转让方提供具体停车时间长短的证据?(总不能他们说停了多久那就是多久吧?)

我是否能要求修理厂提供收取停车费的相关、合理、有法律效力的收费文件?(比如物价局的批文什么的)。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合法权益?

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认真重新阅读了拍卖须知。其中:
第三条写明: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的排放量是否能过户到意向受让方户口所在地)后决定是否受让,并自行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这条就主要是争论拍卖前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是否可以归纳为该车辆的瑕疵)

第五条写明:车辆购买前的违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以外购买前未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年审费用和滞纳金等)、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这条主要争论竞买方要承担购买前未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并特别注明“年审费和滞纳金等”。这里注明的“其他相关费用”是否包含停车费?特别用括号诠释了这个“其他相关费用”。“年审费用和滞纳金等”这些硬性要求的费用,可视为该车辆组成的一部分。既然用括号特别诠释了“其他相关费用”的特性,看看合同法解释二全文。那么这个“其他相关费用”就不能作为“天价停车费”的依据)


本人认为:年审费、滞纳金、保险费、这些都应该是属于国家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强制需要缴纳的费用,这个费用是一年缴纳一次,这是隐藏不了的。它也是每一辆合法车辆行驶上路的必要前提,是每一辆合法车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而停车费是属于车辆享有了第三方提供场地服务,所产生的一个服务费用,这个费用是按照每一天累计的,不是该车辆必须产生的费用。

对于转让方、修理厂。在竞买人签署竞买协议之前,合同法解释三全文。关于“天价停车费用”应该有告知义务的,关于转让方对拍卖所及竞买人一个有意隐藏或忽略的这样一个行为,转让方与修理厂都是应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以竞买人认为停车费用不应该由竞买人来承担,而是应该直接在拍卖款项中直接扣取,如果拍卖款项不能完全抵扣该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竞买人应当向转让方追偿(车辆的低于所产生的天价停车费)。

请问律师:竞买人是否有法律依据(某法律法规)去这样主张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车辆竞买后的维修费用、保险费用、年审费用、年审滞纳金、以及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拍卖所5%的服务费)由竞买人承担,竞买人对此无异议。因为这是竞买人签署竞买协议之前就了解清楚,愿意承担的。




附件:(拍卖所发布竞买须知拍卖公告) 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缴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物查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的排放量是否能过户到意向受让方户口所在地)后决定是否受让,并自行办理过户相关手续,转让方协助;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

5、车辆购买前的违章费用由转让方承担,除此以外购买前未缴纳的其它相关费用(年审费用和滞纳金等)、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若需旧车交易发票,请自行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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