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丁述杰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9-04 09:07来源:mgl207_mum4r 作者:范葭筱妖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述杰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述杰犯,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012)鄂江夏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述杰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述杰犯,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述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丁述杰在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丰收村武汉市华之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宿舍内,趁室友王保成洗澡之机,盗窃其放置在宿舍柜子内的华硕牌X43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看着合同法解释二全文。而后藏匿于该公司库房内。经鉴定,上述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12年1月5日,被告人丁述杰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退还给王保成,并于同年1月7日到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山坡乡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述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保成的陈述、证人曹某、黄某、王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勘验、、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述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述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述杰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述杰主动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述杰犯盗窃罪,判处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曾 波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青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