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拍城管执法 妨害公务能否成立? 妨碍城管人员执法,在生活中并不是没看到过这样的案例。在某市的三区交界处,市民因为好奇或者打抱不平的心理,想远远地把现场拍下来,但“远远地”也逃不过城市管理人员的法眼。一位城管人员手持相机朝着这位市民走来,说道:你再拍,小心我告你!看到这么强大的队伍,这位市民也只能把手机收起来,说:我也没拍什么啊。河北有位女士胆子比这位市民稍微大点,却被指控妨害公务罪。 看到执法人员查处黑车,河北籍女子卢秀珍试图用手机拍照,随即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事后被刑事拘留。前天,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卢秀珍在丰台法院受审。 手机拍照引发冲突 直至9月5日,目击者何先生对事发情景仍记忆犹新。何先生说,今年3月4日,一批身穿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在成寿寺路的过街天桥下查处黑摩的,卢秀珍看到后拿出手机想要拍照,此时其中一人冲上前,把卢秀珍的手拧到了背后,她立即反抗,手打到了对方脸上。随后又有两人冲过来,其中一个用膝盖顶住她的脸,致使其无法动弹,只能大呼“救命”。 何先生说,打人者身穿城管制服,左肩处有城管肩章,戴着城管帽子。当时何先生掏出手机报警,“没想到我的手机也被他们夺了,还被他们按到了车上”。 事发后,何先生和卢秀珍都被带到了派出所,对方归还了手机,何先生离开,但卢秀珍被警方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 庭审 被告人法庭称冤枉 前天在丰台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丰台检察官指控卢秀珍打伤执法人员郭帅,造成郭帅面部受伤。 卢秀珍在听完起诉书后说“我认罪,我全都认”。 公诉人提问卢秀珍称:“当时城管队员执法有没有穿制服?你打了城管队员的什么部位?”卢秀珍突然情绪失控称“我没打人”。 面对丈夫贾福俊对于起诉书中所说“妨害公务”的质疑,卢秀珍表示:“你别说了,我不认罪我出不去啊。” 由于卢秀珍所述的情况与检察官所述差异较大,法官认定此案不再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改日审理。 城管称此事不知情 有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丰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宣教科,但对方却称“丰台城管大队没有名叫郭帅的工作人员”,对于3月4日的纠纷也并不知情。对于检方所称当事人为城管,丰台城管大队没做回应。 记者就郭帅身份以及3月4日卢秀珍妨害公务所涉及的具体单位采访丰台区检察院,丰台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称,卷宗已经交给丰台区法院,对于详细状况并不清楚。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说,首先,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市民拍照的行为就属行使公民监督权,公民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而城管阻止市民拍照以及语言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做法剥夺公民监督权,构成违法。更不用谈该市民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了。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法不授权即禁止。城管不合法,主要是指城管机构的设立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只是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没有合法的编制和经费预算。把那些与城管执法有关的分散在各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文集中到一起,属于汇编,不属于立法,重复立法也没有必要。该案件主要属于行政法范畴,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比一下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但是城管没有。 因此,在我国,城管本身的法律地位尴尬,法律对城管的地位和授权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城管告市民妨害公务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对此案发表看法说,城管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职权,用手机拍照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客观行为要件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不可能成立。权力被滥用,后果很严重。加强城市管理是对的,美化城市环境也没错,但现实的是,城管人员没有通过正规的考试和专业的执法培训教育,执法水平高低不一,执法措施单一,执法的任意性很大,所以经常闹出丑闻。做好城市的管理很有必要,我个人倒是支持城管依法行使职权,但如何规范这些人的执法行为,需要我们多出主意,也需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 时评:关于城管,我们找到了一些有意思的解释。1.中国地方执法者,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常常会卷入一些公众冲突事件。--《泰晤士报》2.主要的任务就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印度媒体》3.一些处理轻微犯罪和无序状态的雇员。--《卫报》4.一种警察力量。--《每日电讯报》。可找来找去,也没找到我国法律对城管这一职位的规定。看过“厦门女子舌战城管”视频的网友们肯定有更有意思的总结吧。 提到“城管”一词,很多人嗤之以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恐怕不只是人们的盲从和偏见。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某些城市管理人员的做法的确让市民不理解,而这也间接造成了更多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做,从而形成了恶性循环。解决这种现象,解铃还须系铃人,若要人们配合工作,更多的是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城管形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城管行为合法化、合理化,而不是想办法让市民听话。 中国法律网法律网特别推荐律师: 河南-郑州 诚信律法通:第二年 专长: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编辑寄语:刘云成律师对案件每一细节均亲自完成,以不负委托人重托!中国法律网法律网特邀律师: 四川-成都 诚信律法通:第五年 专长: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投资融资 合同纠纷 编辑寄语:任国强律师,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0年、2011年度“中国百强大律师”。 责任编辑:lidandan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