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一般不涉及民事纠纷。但笔者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运用行政诉讼的手段,顺利解决了民事争议。
2009年至2011年,宁海龚某某从祝某某租得店面用于经营。租期届满,因店面房内部分装修线路、仪表等归属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祝某某之夫辱骂龚某某,还用雨伞进行殴打。这时,祝某某赶来突然将龚某某打倒,龚某某奋起反抗,双方互有损伤。后来派出所介入对此进行处理。
2012年4月13日,宁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龚某某、祝某某分别作出200元、1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6月初,祝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后,龚某某即委托笔者。笔者代理龚某某分别启动了下列程序:
1、向宁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不知道合同法解释三全文。要求对涉及到该事项的下列材料申请公开:①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祝未照及其丈夫处理情况的材料;②以上处罚情况的事实证据材料;③以上处罚情况的法律依据;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情况;⑤其他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
2、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对祝某某及祝某某之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3、向宁海县人民法院对宁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龚某某的行政处罚。
4、向宁海县人民法院对宁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祝某某处罚100元变更为200元。
在笔者连续启动四个案子之后,宁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很快有了反映,愿意承担大部分的费用,以换取龚某某与祝某某的和解。很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对于本案,如果单纯的以民事案件入手,以反诉或者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应对祝某某提起的侵权之诉,至多只会收获伤敌一千自残八百的局面。但笔者接受代理之后,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另辟蹊径,使得本案获得了一个非常满意的结果。这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借鉴意义。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