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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看着合同法解释三全文。 李先生结婚,朋友沈先生帮忙招呼客人。宴席散了,沈先生又好心帮忙送宾客回家,不想回来的路上意外遭遇车祸身受重伤……事情发生后,其家人认为,沈先生之所以出事,是因为给李先生帮忙。李先生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回顾: 李先生今年30岁,一周前和相恋三年的女友结婚。李先生的发小沈先生,被李先生请来帮忙。沈先生为人仗义,朋友结婚自然义无反顾,从婚礼前两天就向单位请了事假,买东西、拉饮料、接送客人、安排客人住宿,忙上忙下。婚礼当天,沈先生帮忙打点各种事宜,合同法解释三解读。连吃饭的时间都没有。婚宴散后,女方家里的两位年长的亲戚住得很远,沈先生很热情地要送两位老人回家:“别打车了,我送你回去吧。”两位老人有些不好意思让沈先生送,几番推辞。这时,新郎出来说,“这是我的哥们,不用客气,就叫他送吧。”看到新郎这样热情,两位老人就上车了。 李先生叮嘱沈先生快去快回,一会闹洞房怕自己应付不来,还指着他给解围呢。沈先生答应了。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沈先生在送完老人后,回新房的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发生了车祸。因为伤势过重,现在都还没有清醒。事情发生后,沈先生的家人认为,李先生请沈先生帮忙送客人才出了车祸,李先生应该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李长宁律师认为 《》有相关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沈先生的行为属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而李先生实际上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接受沈先生帮工的表示,沈先生与李先生之间也形成了帮工与被帮工的合意,所以双方是帮工和被帮工的关系。虽然沈先生作为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体伤害,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受益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义务帮工人具有特定的免责原因,被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受益,因而加重其民事责任。在沈先生接送宾客的过程中,李先生是同意沈先生的这种行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为帮工人沈先生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滨海时报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