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洋律师:夫妻分割股权时常见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2-08-28 18:08来源:90后校园新秀作家子寒 作者:安佚榴莲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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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在存续期间,以夫妻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所获得的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夫妻一方还是双方,都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投入公司的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人,投资人获得了股东权。在离婚案件中是将夫妻共有的股权
1、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在存续期间,以夫妻投入有限责任公司所获得的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夫妻一方还是双方,都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投入公司的原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人,投资人获得了股东权。在离婚案件中是将夫妻共有的股权予以分割,而不是将投入公司的原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的财产并分割。夫妻任何一方作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此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 2、夫妻双方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 这类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两人,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矛盾尖锐的公司将难以合作;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将公司的股权全归一人,并变更公司形式。而如果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则涉及如何分割股权——是按照原注册的股权比例分配,还是夫妻对股权各享有一半的份额。笔者认为这类公司的股权应当均等分割。因为在现实中往往是经营一方去工商部门登记,另一方不知或明知也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占多少无所谓,正因为如此,往往导致对不参与经营一方的不公。 3、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何进行分割? 这种情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千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规定,予以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以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股权如何分割? 在这种情形下,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规定办理。 5、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我国婚后所得财产制的特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有权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基于夫妻特殊身份而形成的,在法律上并不要求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论是谁取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的限制,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应归属于夫妻双方。因而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所得的红利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企业经营资本和公司财产积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财产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采取区别于分割其他财产的做法,将这部分财产分给实际拥有股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做并未侵害公司法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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