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一)

时间:2012-08-31 09:55来源:坨坨 作者:刘小年 点击: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看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

  1.A

  2.B

  3.C

  4.D

  5.E

  ……

  各发起人共同委托__________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济。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销售建筑材料、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建筑装饰工程。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第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40%,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40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听听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股东应将认购的股款汇人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地_____房间签订,并自签毕后生效。

  A:(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B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C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D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E :(印鉴)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的知识,小编推荐: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