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因请求权之所行使权利,义务人有可能拒绝其应给付之权利者,此项权利谓之抗辩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据此抗辩权可以分为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永久的抗辩权,又称为消灭的抗辩权,是指可以使对方的请求权的行使永远排除的抗辩权。如因时效届满所生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又称一时的抗辩权,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履行以前,得拒绝自己的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就双务合同来说,就合同是否规定履行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异时履行。二是同时履行。一般来说,异时履行应由合同明确作出规定,如果合同未作出异时履行的规定,应认为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针对异时履行和同时履行的情况,我国法律设定了不同的抗辩权。异时履行应适用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同时履行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第一,因为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体来说,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次,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相互牵连的债务。所谓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互相承担债务。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双方所负的债务相互依存,不是相互独立的。第三,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相应性。我国合同法第66条所说的相应性实际上是指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只强调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联的关系,而不考虑在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在经济上是否等价。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具有对价性或相应性,也要考虑双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数项债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应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对应关系。 在双务合同中,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对价和牵联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的义务。一般说来,一方单纯违反附随义务,但已履行了主给付义务,另一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除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关系以外,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也不具有对价关系。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联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并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原告自己已负有的与对方债务有牵联关系的债务未履行,被告因此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如果原告已履行债务,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不过,如果原告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之间无对价关系,则被告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不适当履行债务,如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等,另一方可援引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四,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而另一方因过错而不能履行其所负的债务(如标的物已遭到毁损灭失等),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补救,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如果因不可抗力发生履行不能,则双方当事人将被免责。在此情况下,如一方提出了履行的请求,对方可提出否认对方请求权存在的主张,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效力仅表现为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给付以前,可以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并不是使自己的义务归于消灭。 需要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形,不得适用同时履行抗辩:第一,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此种情形意味着法律、合同确定了履行顺序,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其义务,负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第二,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相应性或无牵联性。所谓相应性,是指双方所负义务彼此间在经济上具有某种对价性或对等性,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所谓牵连性,强调的是两个义务彼此间的联系性。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规定,合同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彼此独立、无牵联关系的,则一方违反了某项义务,不能成为另一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理由。第三,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例如,一方交付货物的数量不足,但不足的数量甚少,或交付的标的物的瑕疵极为轻微,对对方无明显损害,或一方违反义务并不影响另一方的履行等,对方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接受履行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双方相互返还原物的情况下,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试用留置权?我认为,此时权利人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