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认为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未出资,所以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购买人知道其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其无效。其实,人是否出资购买,不影响其对房屋拥有的权利,父母购房而以成年子女名字登记的,应当视为赠于或家庭共有。但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鉴于产权证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与登记的产权人交易的,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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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认为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未出资,所以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购买人知道其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其无效。其实,人是否出资购买,不影响其对房屋拥有的权利,父母购房而以成年子女名字登记的,应当视为赠于或家庭共有。但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鉴于产权证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与登记的产权人交易的,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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