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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找工作无果 起诉原单位损坏其名誉被驳

时间:2012-09-05 01:06来源:辰昊 作者:轩语 点击: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沈某起诉被告钦州市某中学擅自辞退其工作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钦州市某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该案原告沈某起诉被告钦州市某中学擅自辞退其工作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被告钦州市某中学做安全协管员,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沈某到被告钦州市某中学工作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告钦州市某中学口头辞退原告,并按规定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以及相应补偿给原告,辞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被告钦州市某中学出具的解除原告劳动合同证明,损坏原告名誉,对原告找工作不利为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要求撤销该证明,但不能证实该证明何处损害其名誉,因此原告起诉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据学校反映,原告沈某在学校里负责安全协管员的工作,上班经常迟到、旷工、调戏学校里的女老师、对工作极不负责。笔者认为,沈某工作极不负责是学校不再聘用的原因,至于是否找到工作与学校无关。俗话说:“事出有因”,原告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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