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范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时间:2012-09-06 20:34来源:随心灵动 作者:章平 点击:
> > > > 正文范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核心提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被告人范小东,曾用名范海清、范勇,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
> > > > 正文 范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范小东,曾用名范海清、范勇,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范小东,曾用名范海清、范勇,男,1974年6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小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龚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小东及其辩护人田永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指控,1994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范小东在石柱县西沱镇月台路其经营的食店门前与邓子龙为100元工程介绍费发生抓扯,范小东将邓子龙摔倒在地。9时许,邓子龙之弟邓新力、邓利平闻讯后持砖刀赶来,二人分别持砖刀和菜刀与范小东对打,范小东见势不妙逃走。尔后,范小东来到崔炳权的面房拿一切面刀藏于怀中。12时许,范小东来到西沱镇医院门口,遇见邓新力、邓利平,双方再次发生斗殴,范小东持菜刀将邓新力、邓利平砍伤,邓利平用砖头砸伤范小东的额部。邓新力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解报告记载,邓新力系锐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5月17日,范小东到公安机关投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尸解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范小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范小东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989年左右,被告人范小东之父范金成介绍被害人邓新力之兄邓子龙修建向成忠的房屋,双方约定介绍费100元,此款一直未付。1994年12月28日10时许,邓子龙途经石柱县西沱镇月台路范小东经营的食店时,范小东向邓子龙索要介绍费,双方发生抓扯,范小东将邓子龙摔倒在地,后经范金成劝解,双方平息纠纷。11时30分左右,邓子龙之弟邓新力、邓利平得知此事后,邓新力持砖刀与邓利平一起来到范小东的食店,邓新力质问范小东,并从食店内拿走菜刀。当范小东之继母谭中兰前来制止时,被邓新力推倒在地。范小东从食店内拿出铁锨与手持砖刀、菜刀的邓新力、邓利平对打,打斗中,范小东往西沱中学校方向逃跑,邓新力拿一把砖刀、两把菜刀和邓利平拿一把铁锨追赶范小东未果。尔后,范小东到崔炳权经营的面条加工厂趁他人不备时拿走菜刀一把,并将该菜刀藏于怀中。邓子龙看见邓新力、邓利平后,三人一起继续追赶范小东,后被向成忠制止。向成忠将邓子龙等人的两把菜刀和一把铁锨收缴后交给了范金成。12时许,邓新力手持砖刀与邓利平一起从西沱中学往区公委方向走,准备返回工地。当二人走至西沱镇卫生院门口时,与正从区公委方向过来的范小东相遇,双方再次斗殴,范小东持菜刀将邓新力头部左侧面砍了一刀,邓新力上前将范小东抱住,二人扭打一起。邓利平上前夺取范小东手中菜刀时,被范小东用菜刀将其左鼻和唇部砍伤。范小东挣脱后朝西沱中学校方向逃跑时被摔倒在地,邓利平见状,持砖头砸伤范小东的右额部。邓新力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解报告记载,邓新力系锐器致颅脑损伤死亡。2007年5月14日,范小东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范小东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石柱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1994年12月28日,石柱县公安局接到邓亚学的报案称:当天12时许,范小东在西沱镇月台路以范金成于1988年把承建向成忠的房屋转让给邓子龙修建后要邓子龙付给范金成100元烟钱为由,与邓子龙、邓新力、邓利平发生争吵,范小东用菜刀将邓新力头部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邓子龙的证言。证明1994年12月28日,他给代小平修建房屋,他兄弟邓新力、邓利平在工地上做工。当天上午,他到西沱中学找代小平买水泥。10时许,他路过范金成的食店时,范小东上前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领,问他为何不将200元钱送来。范小东另一只手捏成拳头打在他的左眼角上,抓住他衣领的那只手又用力一推,将他推到地上。他起身后与范小东对打,后被范金成等人劝开。随后,他往西沱中学方向走,准备去找代小平。途中,他看见邓新力手里拿有一把砖刀与邓利平一起从他后面追着范小东往西沱中学方向跑,他就跟着去追,范小东往温泉路方向跑了。这时,向成忠让他喊邓新力、邓利平停下。邓新力告诉他其是听说他在这边打架才过来的。向成忠叫他们有事到派出所解决。此时,范金成也过来了,他将邓新力手中的两把菜刀以及邓利平手中的一把铁锹拿过来交给向成忠,并让兄弟二人回去做活。尔后,他与范金成、向成忠一起往向成忠家走去。此后,向成忠给了范金成20元,范金成答应不再为此事向他要钱。向成忠又将菜刀和铁锹交给了范金成。于是,他们一起从向成忠家出来,邓学荣说他兄弟被人打伤了,叫他拿钱到医院去。他与邓学荣到医院后,邓利平告诉他邓新力被范小东砍的。20时许,邓新力抢救无效死亡。另证明, 1989年左右,范金成承建向成忠的房子,后范金成将该房子转给他做,并说做成了,给范金成一点烟钱,但没说给多少。该房修好后,结账时,他做亏了,就没给范金成烟钱。
3、证人邓利平的证言。证明1986年,范小东之父范金成介绍他哥邓子龙修建向成忠的房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邓子龙修建该房盈利后给范金成100元的介绍费,若没有盈利就不再给钱。邓子龙修房后没有多大盈利,也没给范金成介绍费。1994年12月28日,他给代小平建房,邓子龙到西沱中学找代小平拿钱买水泥。11时30分左右,他与邓新力一起到西沱镇赶集,当时,邓新力手里拿有一把砖刀。他在供销社商场挑选鞋子时,邓新力说邓子龙与范小东在那边打架。于是,他们急忙赶到范小东的食店。邓新力到食店门口问“你同我哥刚才打架的吗?”当时,他在食店门口站着,邓新力到食店的案板上拿了一把菜刀。这时有一个约三四十岁的女的说“你们是为啥子事。”邓新力说“你们不是要打架嘛。”说后,邓新力就推了那个女的一掌。这时,范小东拿着一把刀从里面冲出来,他与邓新力退到街上,范小东走到门口时又拿了一把铁锹,他从食店门口退到街上时,从食店门口拿了一根小板凳。范小东用铁锹与他、邓新力对打。范小东用铁锨刺邓新力时,他用小板凳朝范小东砸去,将其手中的菜刀打落。他就朝范小东扑过去,邓新力也上来,他们将范小东的铁锹拿下,范小东就往十二中(西沱中学)那边跑。他提着一把铁锹,邓新力提着两把菜刀追范小东。途中,遇见邓子龙,看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三人一起追范小东。后向成忠追上他们,邓子龙将两把菜刀和铁锹交给了向成忠。此时,范金成也来了,向成忠说到他家去解决,于是范金成、邓子龙、向成忠三人先走。邓新力拿着砖刀与他一起从十二中往区工委方向走,准备回工地继续干活。当走到建行储蓄所时,他看见范小东从区工委那边向他们走来。他就给邓新力说范小东来了。范小东听见他的声音,就从衣服里面拿出一把大菜刀撵起过来。他就往温泉路那边躲闪,范小东朝邓新力头上砍了一刀,他听见邓新力“唉”一声,看见头上在流血。范小东砍了一刀后就往十二中方向跑了。范小东没跑几步,就被追上的邓新力抱住,他去拿范小东的菜刀,范小东就一刀砍在他的鼻子和右嘴角边,邓新力与范小东扭成一团,邓新力去夺范小东的菜刀,二人便一起按倒在地上,菜刀也掉了。范小东挣脱后,起身继续往十二中方向跑,在治安报警点旁的碎石堆处,又被邓新力按倒在地,他跑过去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范小东的额角处。这时,范小东就装死,他怕把范小东砸死了,就没有再打了。邓新力也昏倒了,他与同学秦志平、秦德武一起将其送往医院。
4、证人范金成的证言。证明1989年,他为向成忠修建房屋,后又转包给邓子龙,双方约定信息费100元,邓子龙一直未付。1994年12月28日11时许,邓子龙与另一人路过他家食店时,范小东拉住邓子龙问他要100元。双方说了几句就抓扯起来,后双方都滚到地上,他先将范小东拉起来,又去拉邓子龙。邓子龙又想与范小东打,被他劝开。邓子龙朝西沱中学方向走了。范小东被他拉回食店。约半小时后,邓子龙的两个兄弟来到食店,一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一人从袖子里拿出一把砖刀,说找范小东。他女儿范文丽问对方拿家伙(指刀具)来做什么,对方说不走开就给她一刀。拿砖刀的人从案板上抓了一把菜刀,两人用刀砍范小东。他妻子谭中兰去挡,对方将她推倒在地。对方又用刀砍范小东,范小东用凳子砸对方,但没砸到。后来,范小东拿把铁锨跑出门,对方就去追。范小东将铁锨甩了,往西沱中学方向跑。对方拿着刀去追。他怕出事,就跟着跑。途中,他看见向成忠,还有邓子龙及来打架的一个兄弟,当时邓子龙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向成忠就喊他与邓子龙到他家去说。向成忠拿了20元钱给他。后来,向成忠送他出来时,将食店的两把菜刀给他。尔后,邓子龙和他的一个兄弟就往镇政府方向走了。他对向成忠说那个人手里还有把砖刀,向成忠说搞建房的,砖刀还要用。他将两把菜刀和范小东甩下的铁锨拿回食店。后来,他与方中长一起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陶所长说到医院去上药了。他们又到医院去。在医院对面理发店里,他看见范小东前额和头顶都有伤。范小东告诉他:对方说要打回来,他准备走。于是,他给了范小东100元。范小东就坐船走了。
5、证人谭良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九十点钟,她看见范小东与另一人在她摊子对面的街道上抓扯,范小东把对方推倒在地。对方起身后又相互抓扯,后被人劝开。过了一会,她看见有很多人围在她摊子前,她出去看见有两个年轻人站在范金成的食店门口,有一个人手里拿着一把砖刀和一根小板凳,有一个人拿着一把菜刀,范小东提着一把铁锨冲出来。拿菜刀的人用刀砍,范小东就用铁锨挡,边打边往西沱中学校方向退;拿板凳的人就拿板凳朝范小东砸去,范小东就用铁锨来挡,铁锨被打落,范小东就朝西沱中学校方向跑了,那两人就去追。
6、证人谭继花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0时许,她看见邻居门口外的街道上,范小东与另一人抓扯在一起,用拳头对打。范金成来劝架,并将范小东拉回食店。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她看见有两个年轻人提着菜刀跑到食店,范小东提着一把铁锨从里面食店里面跑出来,往西沱中学方向跑,那两个人在后边追。
7、证人袁晓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12时许,他看见对面范金成的食店门前围着很多人。不一会,他听见有人在高声吼,看见一个年轻人将一把菜刀递给了另一个年轻人,那个递刀的人手里还有一把刀。范金成的妻子在门口站着,不准那两人进屋。被一个年轻人一把推倒在地,两人想冲进去,好象是有些人把他们挡住了。范小东从屋里提一把铁锨出来和对方对打,对方用刀砍。后来,双方从食店门口打到街道上。范小东往西沱中学方向跑了,那两人便去追。
8、证人江书兰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她在西沱镇医院门口摆摊子卖服装。11时许,她看见从区工委方向跑过来几人,前面跑的是一人,后面追的有三人。他们到她摊子前就扭打一起。她看见有一把菜刀和一把砖刀,一根两尺长的一头是尖的锣纹钢铁棒在扭打中掉在街上。他们边打边往西沱中学方向跑,后来有一个人在月台路报警点被按倒在地,那人倒在地上就装死,躺着不动,那几个人打了几下,见那人没动,就把另一个受伤的人背起往医院去了。
9、证人周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她在西沱镇建设银行储蓄所门口旁边卖生姜。大约是中午一点多钟,有一群人从区公所那边跑过来。一个人在前面跑,后面的一个人用一把大菜刀向前面跑的那人头上砍去,她听见“咔嚓”一声,被砍的那个人立刻蹲下去。在镇医院门口,后面的人追上去将提菜刀砍人的那人抱住抓扯,被砍的那个人也追上去用拳头打砍他的那个人几拳。后来,提菜刀的那个人挣脱了。被砍伤的那个人被送往医院。另证明,打架的有四五人,其中有人拿了一把菜刀,有人拿了一把砖刀,但拿砖刀的人不是那个被菜刀砍的人。
10、证人谭先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他在崔炳权的面条加工厂上班。范小东来问他借铁锨,他没有铁锨。尔后,范小东趁他不注意,从桌子上拿走一把有30公分长,15公分宽的大菜刀。
11、证人秦礼武、秦志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中午,他们二人从纠纷现场将邓新力送往医院救治的情况。
12、证人杨淑琼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范小东到西沱镇医院门诊室包扎伤口。她发现范小东右额有一条3厘米的伤口,左额上方有5×3厘米的血肿。
13、证人邓亚学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去赶集,听说邓子龙和范金成在打架。后来,他听说邓新力、邓利平受伤了,在医院治疗。另证明,范新立于1994年12月28日1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14、证人苟大国的证言。证明邓新力死亡时间是1994年12月28日13时50分。
15、向成忠的《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案发当日,他在家里看见邓子龙在跑,他出去制止。当他追到西沱中学围墙处时,看见邓子龙手里拿一把菜刀,邓新力手里拿一把菜刀,邓利平拿一把铁锨。他将菜刀和铁锨夺过来。这时,范金成过来了,范金成说是为他在1988年修房的事邓子龙要给他100元的烟钱。邓子龙说范金成要他给200元。他就将邓子龙、范金成叫到他家,邓子龙的两个兄弟就到月台北路做活去了。后来,他拿了20元给范金成,并将夺过来的菜刀、铁锨拿给了范金成。
16、石柱县西沱区医院《入院录》。证明邓利平左鼻翼裂伤、全层,鼻腔已暴露,鼻唇沟全层裂伤。下唇裂伤长约2.5厘米,宽约0.3厘米,深达皮下组织,伤口边缘均整齐,可见活动性出血。诊断为左鼻翼裂伤,上下唇裂伤。
17、石柱县西沱区医院《入院录》。证明邓新力头顶有一长约10厘米斜形头皮全层裂伤,颅骨可见明显的长约10厘米骨折线,伤口边缘整齐。颅骨骨折线整齐,无粉碎。伤口内可见活动性出血。诊断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
18、尸解报告及照片。证明检验程序:检查尸体时,见死者头顶有一斜形10厘米长逢合伤口,缝合8针。拆开伤口之缝线后,见头皮、皮下组织及帽状腱膜,颅骨骨膜全层裂伤,颅顶骨有一明显骨折线。宽2毫米,长10厘米。伤口边缘整齐,骨折线整齐无粉碎。故为锐器所致伤。环形接开颅骨穹隆部分,见左侧硬脑膜蛛网膜及软脑膜同样有10厘米长裂口,左侧硬脑膜下广泛性血肿合并颅内大量出血,总血量300毫升,左侧大脑半球顶叶有一长8厘米、宽2厘米、深2.5厘米的脑实质裂口。脑干上端膨隆,已形成脑疝。检验结果:头皮裂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左侧硬脑膜下血肿,脑实质损伤,脑疝。形成原因:由于颅内出血,引起颅内压增高形成脑疝,压迫生命中枢。再加脑实质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尸解照片经被告人范小东当庭辨认无异议。
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月台路与温泉路交叉路口中心。月台路南北走向,温泉路东西走向。现场东侧10米临西沱镇镇医院,西接温泉路,南接月台路至西沱中学校,北接月台路至原西沱区工委,现场西面有几个摆摊用的空铁架铺,南面15米处为一堆碎石。紧靠碎石旁为工商值勤点,对面修建的民房前有一堆碎石。现场中心可见数团不规则被雨水冲刷过的血迹。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经被告人范小东当庭辨认无异议。
20、石柱县公安局《关于认定范小东投案自首的证明》。证明2007年5月14日,范小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况。
2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范小东的身份和年龄情况。
22、被告人范小东的供述。证明1994年前,因承建房屋,他父亲范金成与邓子龙有往来。后来,他听说邓子龙欠范金成100元钱一直没有还。从1993年起,他找过邓子龙七八次,邓子龙每次都答应要还钱,但就是不给。1994年11月,他在西沱镇月台路看见邓子龙,便要求邓子龙在年底前还他200元钱。邓子龙当时同意了。1994年12月28日6时许,当天是西沱镇赶集,他到自己经营的食店工作。8时许,他看见邓子龙从西沱中学校方向过来,便向其讨要欠款。邓子龙说不欠他的钱,不还他又怎么样。他当时非常生气,就抱住邓子龙并将其摔倒在地。邓子龙起身后向西沱中学校方向走了。9时许,有四个年轻人来到他的食店,其中两个年轻人从食店的案板上拿了两把菜刀(一把小号菜刀、一把大号菜刀)往食店外走,并叫他出来,说要打他。他见对方人多,就用装开水的锅和勺子朝那四人砸去,趁对方躲避时,他冲出食店并往西沱中学方向跑。后来,他跑回家,但家里没人,他又来到“崔瞎子”开的面条加工厂耍,他害怕那几个人再来打他,就对“崔瞎子”的老婆讲自己被打之事,想借把切面刀,她不同意。他在那里耍了一会儿,后来他趁人不注意,将切面刀藏于怀中,往他开的食店方向走。当走到西沱镇医院对面的公路上时,有五个年轻人朝他走来。其中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喊“就是他”。于是,五人就从身上拿出菜刀、砖刀、钢条朝他围过来。其中一人用钢条朝他正面打来,他用左手挡了一下,钢条正好打在他左手腕处。又有几人拿砖刀、菜刀准备砍他。于是,他从怀里抽出切面刀,一阵乱舞,记不清是否砍到人。对方的人散开了,他顺手从正面朝对方一人的头部正中央砍了下去,刀也掉在地上。这时,被砍那人上前将他抱住,他将其甩开,那人松手后,他就往西沱中学方向走,由于重心不稳,他就昏倒在地上。当时,有一个人准备拿刀来砍他,后被人劝开了。后来,他被对方一人用砖头砸在右眼眉角处。对方见他被打,就没有再打他。此后,他听见对方说准备将他砍的那个人送到医院去。他见对方走之后,起身往西沱中学方向跑去。途中,范金成叫他去报案。于是,他与范金成、谭安珍到西沱派出所报案,称他在月台路被四五人打了,派出所的录完材料后,叫他去医院拿药。他在西沱镇医院治疗伤口时,医生说医院有个头部被砍了一刀,不知能否救活。听后,他很害怕,便坐车外逃,先后到了湖南省,贵州省安顺市打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小东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范小东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结合邓新力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对范小东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小东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邓利平、周琼的证言以及范小东的供述,证明范小东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和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小东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其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小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冉 江 华
代理审判员蒲 开 明
代理审判员钟 雨 锋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张 文 周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