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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N种定义 统一立法迫在眉睫

时间:2012-09-14 05:18来源:王韋銘 作者:在地狱仰望 点击:
见义勇为N种定义 统一立法迫在眉睫 尝试搜索“见义勇为”,结果有27,800,000个,不知道这两千多万个结果中对见义勇为有多少个定义。职责之外的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还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仅这四个字,全国有十几种不同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规定,数量多是小

  见义勇为N种定义 统一立法迫在眉睫

尝试搜索“见义勇为”,结果有27,800,000个,不知道这两千多万个结果中对见义勇为有多少个定义。职责之外的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还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仅这四个字,全国有十几种不同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规定,数量多是小事,更有趣的是各地规定中对见义勇为的定性不同、标准不同、奖励更是不同。

  面对全国见义勇为地方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大家的疑问也不少。国家能不能统一立法?什么是见义勇为?如何认定?见义勇为如何保障?完善了立法和相关规定,既可以很好地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构建和谐社会,也能减少立法成本。

  广东:见义勇为者嘉奖丰厚

将可获保障房及入户口优待

  广东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获悉,较此前一审草案,“意见稿”细化了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享优待、优先入住保障房及申请常住户口等。

  “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对广东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的,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府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政府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意见稿”称,广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符合保障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或发放住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在广东,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者或其配偶、子女的户口问题也有望得到解决。“意见稿”规定,他们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时,发生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给予优先考虑。

  “意见稿”还指出,广东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见义勇为的,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奖励。而对于在广东省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不区分户籍。

  河南:下水救人不是见义勇为

因不属维护治安

  河南洛阳凌波沙滩浴场两名女孩溺水,24岁小伙子刘文波救援时陷入深水区溺亡。而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洛阳分会明确表示,下水救人不属于洛阳市的见义勇为条例的适用范围。

  消息一出立刻引发争议。有市民认为,这一规定不太合理,政府针对法律方面可能存在一些缺陷。还有人认为,即使不是见义勇为行为,也应该对人家这种行为进行补偿,“要不然以后更没有人做这种事情了”。

  根据现行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做斗争。

  河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郑献春说,按这个规定,下水救人不在见义勇为规定之列。但对于刘文波的英雄之举,郑献春肯定地说这属于见义勇为,他说,目前基金会正就刘文波救人事件与洛阳市人大进行沟通争取进行抚恤。

  京华时报:救人溺亡认定见义勇为于法有据

  但针对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至少目前还没有时间表。河南地方性立法的修订,也仅仅停留在“放风”阶段。对于刘文波及关心刘文波的社会公众来说,如何评价刘的行为,是即时的、不容拖延的。其实认定刘文波舍己救人的行为性质,并非只有地方性立法一途。若将目光跳脱狭隘的“地方性事务论”,就不难发现支持认定刘文波下水救人系见义勇为的法律依据。

  如最高法2004年底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三种情形下的见义勇为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其情形之一就是“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这等于直接承认了抢救落水者也属见义勇为。

  再如,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这份意见也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不难看出,见义勇为的范围并非限于社会治安领域,也包括下水救人等较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还是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都是适用于全国的,当然也适用于河南。也就是说,期待全国性统一立法和当下解决某一个案,本可以并行不悖。

  长江网:见义勇为者得“利”是对善的嘉奖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护。中国官方6日透露,包括民政部、教育部、住建部等在内的七部委已联合下发通知,承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优先获得住房保障。(9月7日新华网)

  助人为乐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历经久远而不衰,时至今日仍传承。从“急公好义”到“见义勇为”,穿越千年的善行义举无不被国民肯定、推崇和传扬。然而,在这个文明和谐的信息时代,种种善行义举以及褒扬善行义举的正面行为却饱受网民“争议”,甚至被披上了功利的面纱,使之变得灰色、黯淡起来。

  七部委从制度层面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社会保障,其目的在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见义勇群体的荣誉系数和幸福指数,本身就是一种政策层面的善行和义举,是一件好事、幸事和实在事。但为什么一听说“好人们”将得到“好处”就有人“不干了”呢?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道德太纯粹,不能以物质标尺衡量精神价值。

  其二,“房子”太扎眼,见义勇为家庭的住房保障未必来的太轻巧。

  其三,人心太浮躁,遇到一个本来纯洁的事件,就按捺不住心中的那份“不安”。

  其实,我们大可不必用以上心态去度量人间的真、善、美。时代在发展,美德在沉淀,诚信危机、道德危机也在随行,且重重考量着世人的心灵。“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句话相信大家都认可,但为什么还是存在公交车上“老弱病残找不到座”的尴尬,倒地老人无人搀扶的凄凉?每当这时,我们的美德又体现在何处?精神的价值虽无限,但可以用物质的手段去缩短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提倡褒奖见义勇为并非是用现实利益度量精神价值,而是在以一种物质的认可去激发“善”的正能量。如果说见义勇为是一株树苗,那么我们的社会就是培植树苗的土壤和水分,2012合同法司法解释。七部委的保障政策就好比一缕阳光,在为这片土地输送着能量和生机,最终将培育出一片清新的道德“森林”。“善”的表达形式并非单一,当普通大众面对“恶行”无能为力时,用力所能及的方式向见义勇为者声援一下,出力一次,救助一回,这也是在彰示着“善”的力量,传递着“义”的崇高。如果我们都能用孩子般的眼神去丈量见义勇为,用当代人的成熟去理解“褒奖、保障”,用炽热的爱心去救助那些因见义勇为致贫的群体,我想,我们的社会应该是一个“英雄无悔”的人间。

  由此看来,见义勇为者得“利”并没有错,见“利”勇为也没什么不妥,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危急关头的挺身而出总比那些袖手旁观,见义不为,甚至见“利”也不为的人好上千百倍。

  法制网-法制日报:见义勇为也需要统一立法

  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没有统一的规定,很多是地方规定,有人统计过,见义勇为地方法规多达60多部,在这些地方法规中,很多存在着认定不统一的问题。有的把抢险救灾排除在见义勇为之外,有的把“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行为”也归为见义勇为,如《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保安跟犯罪人搏斗受伤,广东省可认定该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四川省并不这样认定。因为广东省对于见义勇为的定性为“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而四川省的界定却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

  让人高兴的是,河南近期将扩大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并有望纳入立法计划,但是全国还有多少地方有类似的规定,让见义勇为条例不能见义勇为?单靠各地纠正,恐怕难度很大,一是一些地方愿意不愿意纠正,二是一个地方一个地方来立法纠正,这样的立法成本也很大。那么面对全国见义勇为地方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国家能不能统一立法,对什么是见义勇为如何认定、见义勇为如何保障等进行规定,这既可以很好地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也能减少立法成本。

  网友:有没有助人为乐奖啊,那个见义勇为的标准有吗?

  网友:不错。政策倒是出来了,就是不知下面人会不会去执行,要是见义勇为的人员去申请,有关单位会不会受理。

  网友:好!这个政策绝对好!支持!

  网友:就是,见义勇为的可以是任何人,给点其他的实用性奖励会更好吧。

  网友:贫困人家真不容易,要个房子还要拼命拼出一个见义勇为来。要是举报贪官可以算见义勇为的话,我估计房子不够分哈哈。
(网友们的评论果真代替了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舌尖上的法律

  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据了解,目前我国规范和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包括:31个省(区、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的19个条例、8个规定、4个办法。各省(区、市)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说,首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此外,是哪个部门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不同做法。赔偿标准也不一,有的十万元有的仅三五万。另外,流动人口见义勇为者回到家乡,会享受到哪些待遇也是难题。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表示,他们已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上报公安部,公安部也把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

  我们湖北省已经立法,《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人民群众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时评:见义勇为是否定性事件也见证了立法领域中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同一个问题会有n个正确答案,有人为了救人付出生命却得不到任何抚慰,申请见义勇为也频频受阻;有人能轻松地依据政策得到精神和物质奖励,于人于己都有好处。更有意思的是,一些官员因喝多了公家酒不幸身亡,居然可以获得“烈士”称号,又是表彰,又是赔钱,好一个光荣。这种反差让人摸不着头脑。

  当见义勇为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话题时,统一立法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了。

本期“舌尖上的法律”参与律师:

湖北-襄阳 诚信律法通:第二年 专长:婚姻家事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编辑寄语:何显刚,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法学/工学双重专业背景,具备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公司法务工作经验。 责任编辑:lidandan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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