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最高法出台保险法司法表明(二):免责条款不声名,无效!

时间:2013-07-21 23: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法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免责条款不说明,无效!---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具体规范保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划定的气象为由拒绝抵偿的,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扫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利用该扫除权,扫除权损失 按照司法表明。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被保险人于2001年和2008年接管过肺结核诊治。

知道扫除事由而不扫除条约,保险人未利用条约扫除权,保险公司将按根基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奉告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管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时,保险公司该当凭证保险条约的约定包袱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就司法表明划定的保险条约扫除与保险人拒赔、“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畴等题目,瓷阌肮胤苫ê捅O仗踉继蹩睿锬成昵胪侗#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