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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时间:2013-12-30 11:2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法邦网债权债务专题为您提供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等内容,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有关常用法规、合同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咨询。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释〔2012〕7号【颁布时间】 20012-05-10【实施时间】 2012-07-01【效力属性】 有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


赵红燕律师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赵红燕温馨提示:由于债权债务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概率非常高,我国法律法规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因此,面对专业繁杂的债务纠纷,只有长期、专业从事债权债务的律师才可以全面顾及到法律的详细规定,准确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更大的胜算。

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发文字号】 法释[2003]19号【颁布时间】 2003-12-25【实施时间】 2004-04-0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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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释[2008]18号【颁布时间】 2008-12-16【实施时间】 2008-12-3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法释〔2008〕18号)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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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


赵红燕律师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赵红燕温馨提示:由于债权债务出现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概率非常高,我国法律法规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司法解释更是数不胜数。因此,面对专业繁杂的债务纠纷,只有长期、专业从事债权债务的律师才可以全面顾及到法律的详细规定,准确帮助委托人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得更大的胜算。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民][1991]21号【颁布时间】 1991-08-13【实施时间】 1991-08-13【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注:本篇法规中第22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详细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法释[一九九九]三号【颁布时间】 1999-02-09【实施时间】 1999-02-09【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三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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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什么叫做债权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征?

咨询内容:

是这样的,律师。现在对方有一家单位欠我一笔钱,但是对方就是一直不还,现在发现对方对第三方单位的债权到期了,但是其怠于行使,我能行使债权代位权吗?

赵红燕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什么叫做债权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征”这个问题。

一、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二、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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