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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小同与赵艳兰、弓新义、弓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03 09:4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惠民一初字第806号 原告靳小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汉族。 被告赵艳兰,女,汉族。 被告弓新义,男,汉族。 被告弓子义,男,汉族。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孟俊峰,系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靳小同

由原告靳小同承担,被告有来由信托该意思暗示为原告伉俪两边配合意思暗示, 以上究竟有庭审笔录、借单、收条等证据证实,原告无贰言;对质据2,哀求判令三被告付出借钱20 000元, 三被告委托署理人孟俊峰,本院予以支持,他人有来由信托其为伉俪两边配合意思暗示的,原告靳小同及其委托署理人王丽娟、被告弓新义及三被告委托署理人孟俊峰到庭介入了诉讼,全部处理赏罚完全免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按照两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以上弓保林欠钱一致清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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