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求贵院依法判令扫除被告伉俪相关,于1995年1月21日生女儿李杰,给原告造成精力冲击和精力压力,2007年被告无端离家出走, 委托署理人林全立,现暂随原告殷秋霞糊口,无合法来由,全部处理赏罚完全免费,女儿李杰由原告殷秋霞供养、儿子李伟杰由被告李四新供养为宜,女儿和儿子跟原告艰巨过活,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法律处事所法律事变者,因此按照《婚姻法》有关划定。 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儿子李伟杰由被告李四新供养, 如不平本讯断,于2009年5月27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 李伟杰可暂随原告糊口,至今无音信,特向你院提告状讼,因李四新现离家未归, 本院以为:被告李四新于2007年离家出走后,后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供养费也暂由原告殷秋霞承担,1970年2月4日出生,至今未归,未到庭介入诉讼,2004年8月26日生儿子李伟杰。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准许,对其离婚哀求,儿子李伟杰,女儿李杰,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召民一初字第321号 原告殷秋霞,供养费也由殷秋霞承担,讯断如下: 一、准许原告殷秋霞与被告李四新离婚, 原告殷秋霞诉称: 1994年1月26日, 审讯长 王卫东 审讯员 刘杰 审讯员 常丽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波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被告李四新经本院正当传唤,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原、被告两边挂号成婚,婚后生一女一男,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现原告殷秋霞要求与被告李四新离婚,儿子李伟杰由被告供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边于1990年经人先容体会,至今未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原、被告各包袱150元, 二、女儿李杰由原告殷秋霞供养,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依法构成合议庭。 原告殷秋霞及其委托署理人林全立到庭介入诉讼,汉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供养费也暂由原告承担, 1994年1月26日挂号成婚,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族, 被告李四新未答辩, 原告殷秋霞诉被告李四新离婚纠纷一案。 女儿李杰由原告供养。 被告李四新,现原告向法院告状要求离婚,女。 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划定之气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