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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平与被告周汉源、李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5-23 11: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子平。 委托代理人黄有斌。 被告周汉源。 被告李新英。 原告李子平与被告周汉源、李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子

案件受理费6984元(原告已预交), 综上所述,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较,”后因房屋未能拍卖, 原告李子平诉称:被告周汉源因为经商资金欠缺,并付出该款利钱(从被告出具委托书明晰暗示不能还款的越日即2009年5月13日起,应视为原、被告就还款时刻告竣了新的合意,从2009年5月13日起至本案见效讯断确定的推行限期最后一日止,遂于2009年5月12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拍卖两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 被告周汉源、李新英均未到庭,提出了前述诉讼哀求,两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后后便消散无踪,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而从《委托书》的内容可知,内容为:“本人周汉源,,原告李子平的委托署理人黄有斌到庭介入了诉讼。

自2009年头以来,被告周汉源、李新英经本院通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

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备案受理后,于2010年4月27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由被告李新英、周汉源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剩余部门为送还李子平抵押贷金钱,权力人可在本案见效讯断划定的推行限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南宁户籍,2007年5月以来。

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两被告在伉俪相关存续时代就其二人的家产归各自全部作出约定并已奉告债权人,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力,导致向李子平借来的金钱血本无归。

被告用其位于南宁市唐山路二小区5栋3单位5322号房(已抵押给银行)作抵押,要求判令被告周汉源送还原告借钱本金33.1万元,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举办质证的权力。

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 原告主张被告周汉源向其借钱33.1万元,并以其与老婆李新英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北湖路唐山二小区5栋3单位5322号房产作抵押,于2007年5月24日到房产局治理了抵押挂号,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三、被告李新英对周汉源应送还的前述借钱本金及利钱包袱连带清偿责任,特将委托当事人李子平将位于南宁市北湖路唐山二小区5栋3单位5322号房属本人名下的房屋拍卖。

原告无数次要求被告偿还借钱,于2007年5月24日到房产部分担理了抵押挂号手续,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先后向李子平借钱叁拾叁万壹仟元(33.1万元),本案被告周汉源、李新英经本院正当传唤,现无证据表白原告与被告周汉源就本案债务为个人道质的债务作出明晰约定,李新英对前述借钱应包袱连带清偿责任,过时未预交的。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于2009年5月12日由两被告配合具名出具《委托书》一份给原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债务利钱。

被告李新英亦应对该债务及利钱负配合送还责任, 被告李新英, 被告周汉源,两边约定了借钱时代的债务利钱,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用度,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正当有据,两被告均在该委托书上具名确认,拍卖所得金钱将先付清两被告拖欠银行的按揭贷款,但被告以买卖吃亏为由要求原告脱期还款时刻,因此。

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家产地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其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钱本金33.1万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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