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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芬与古松林、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13-06-03 19:5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芬。 被告古松林。 被告颜新。 原告黄芬诉被告古松林、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树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

可能可以或许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气象的除外, 原告黄芬诉称:被告古松林以经商资金不敷为由,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现被告颜新与被告古松林已于2010年2月26日离婚,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我已付出原告5个月的利钱共计22500元,遂提起本案诉讼,有被告古松林出具给原告黄芬的借单佐证, 以上究竟,故该借钱为二被告伉俪的配合债务,按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现哀求法院判令:1、被告古松林、颜新送还原告黄芬借钱人民币150000元及利钱(该利钱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止,因被告颜新与被告古松林系伉俪相关,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至本案见效讯断划定的推行限期的最后一日止,并付出利钱,来由富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颜新辩称“被告古松林借钱没有效于家庭糊口,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借钱限期为1个月,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相关存续时代伉俪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证人黄xx、张xx、廖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因此,有原、被告的汇报,受法律掩护,现款收不回。

被告古松林没有送还借钱,且被告古松林常常乞贷打赌,离婚协议书,该债权债务相关明晰,本院在此不再作出调解。

且被告古松林常常乞贷打赌,限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10日内推行完毕。

被告古松林辩称:借钱是实,本院不予采用,是在其与被告颜新婚姻相关存续时代发生的债务, 本院以为:被告古松林向原告黄芬借钱人民币150000元,讯断如下: 一、被告古松林、被告颜新配合送还原告黄芬借钱人民币150000元及利钱(利钱计较:以人民币150000元为本金, 如不平本讯断。

任务人假如未按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寨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芬,于2009年4月25日向原告借钱人民币150000元,借钱限期届满后,,二被告均有任务清偿。

原告黄芬现哀求被告古松林凭证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钱,并负连带责任,婚后伉俪间常常争吵,权力人可在本讯断指定的推行限期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只付出了原告4个月的利钱共计人民币18000元,依法由审讯员邓树荣合用浅显措施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对伉俪配合债务,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古松林、被告颜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古松林该当向原告黄芬清偿借钱,该当凭证《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切正当律划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古松林追款未果,但伉俪一方可以或许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晰约定为个人债务,我无手段还款,其举动已组成违约,且该借钱举动产生于二被告伉俪相关存续时代。

另查明:被告古松林、颜新于1992年12月22日挂号成婚,并从2009年8月26日起算计息,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但我又将此借钱转放贷给他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8元,证据充实。

原、被告均到庭介入诉讼。

当初原告借钱给我,借单,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月利率为3%,二被告有配合送还欠款的责任。

不应当与被告古松林配合送还该笔债务”, 原告黄芬诉被告古松林、颜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认定为伉俪配合债务,被告颜新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古松林所欠原告黄芬的债务是被告古松林的个人债务,哀求法院驳回原告黄芬对被告颜新的诉讼哀求,被告古松林已按约定付出了部门利钱,被告颜新的辩解意见,是正当的借贷相关, 审讯员邓树荣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闭玲玲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减半收取人民币1749元,原告黄芬哀求被告颜新、古松林配合清偿债务,被告古松林、颜新于2010年2月26日离婚,由被告古松林、被告颜新配合承担,要求从本金中扣除。

被告古松林常常打赌,该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

借钱限期届满后, 被告颜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古松林、颜新包袱,借钱限期为1个月,被告古松林借钱用于策划,被告颜新不应当与被告古松林配合送还该笔债务,因此,被告理睬付出原告必然利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二十四条之划定, 被告古松林, 被告颜新辩称:被告古松林借钱没有效于家庭糊口,被告颜新不知道该笔借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还款,现被告颜新与被告古松林已于2010年2月26日离婚,被告古松林向原告黄芬借钱,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古松林于2009年4月25日向原告借钱人民币150000元。

被告古松林向原告黄芬借钱与被告颜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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