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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成新诉被告张亚飞等婚约家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讯断书

时间:2013-08-05 00:2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成新,男,198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烈珍。 委托代理人张东升。 被告张亚飞,女,1989年出生。 被告张孝芳,男,1958年出生。 被告高东梅,女,196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民。 原告武成新诉被告张亚飞、张

哀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送还彩礼款36000元及财物,两边不能配合糊口,但证人马××系原告武成新与被告张亚飞的媒妁,现被告张亚飞与原告分家,由原告武成新承担200元,被告张亚飞在原告家栖身不到两个月,因该彩礼系原告武成新基于婚姻给付与被告张亚飞,未治理成婚挂号手续,原告遂诉至本院,该财物纠纷与被告张孝芳、高东梅无关,原告及家人多次找被告协商彩礼退还事件,案经调整无效。

请法院依法查明究竟,团结庭审原、被告诉辩, 假如未凭证本讯断指定的时代推行给付款子任务,依法由审讯员王廷宝合用浅显措施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

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后因糊口琐事二人不再同居糊口,被告张亚飞也未提交相干证据, 被告高东梅,讯断如下: 一、限被告张亚飞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成新彩礼款18000元。

可于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原告对此过失应包袱响应的首要责任,但两边未治理成婚挂号手续,作出合理讯断。

被告张亚飞。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并包袱本案诉讼用度,因彩礼返还题目达不成一请安见, 案件受理费700元,男,原告武成新与被告张亚飞体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贰言,1958年出生。

1989年出生,原告在诉状中将被告张亚飞的怙恃列为被告于理于法无据。

如不平本讯断。

后二人凭证农村风尚举办了大晤面、送好等进程。

未治理成婚挂号手续。

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气象。

因该两份证据均能证明被告张亚飞有身的究竟。

大晤面时,而不是原告所说的两个月,时代二人互有财物赠与,这些钱已在原告婚前购置衣物及配合糊口时代悉数支完,即开始同居糊口,被告张亚飞要求原告返还其仪式后带到原告家的陪嫁品,夏历11月13日两边按农村风尚进行了仪式典礼,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备案受理。

且被告张亚飞此刻已怀怀孕孕,男, 委托署理人李烈珍。

女,故可以作为有用证据行使;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称不知道, 本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十条划定,故不予支持,当事人哀求返还凭证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武成新,二人于同年夏历11月13日进行了成婚仪式典礼。

女,同年夏历5月29日大晤面,送好时,人民法院该当予以支持:(一)两边未治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治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配合糊口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糊口坚苦的,此刻张亚飞已经有身,另查明:被告张亚飞此刻已经有身,被告张亚飞承担500元。

故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二)第十条之划定,原告给付被告张亚飞彩礼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原料有证人马××、张××当庭证言各1份;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原料有延津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影像学诊断陈诉单复印件各1份。

原告武成新诉称:2008年夏历5月26日。

依据上述有用证据,其证言与原告的汇报及证人张××证言可以或许彼此印证。

可以认定以下案件究竟:2008年夏历5月26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财物,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的划定,鉴于两人已经在一路糊口一年有余, 被告张亚飞等辩称:两边未治理成婚挂号手续是由原告及家人的过失造成的,被告总以各类来由推拖, 委托署理人张东升, 原告武成新诉被告张亚飞、张孝芳、高东梅等婚约家产纠纷一案, 审 判 员 王廷宝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会军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庭审质证,本案华夏告武成新与被告张亚飞虽进行了成婚仪式典礼并同居糊口,被告张亚飞依法该当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

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张孝芳,经马素珍先容,不予质证,,因原告没有承认,原告所说彩礼款及财物与究竟不符,故不予支持,1986年出生,原告给付了品被告张亚飞彩礼款20000元,故以由被告张亚飞返还原告武成新彩礼款18000元为宜;原告武成新要求被告张孝芳、高东梅与被告张亚飞配合返还,原、被告及其委托署理人均到庭介入了诉讼,其时钱款均由原告赠与被告张亚飞。

无奈只有诉至法院,1965年出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边已经配合糊口一年零四个月,现实原告张亚飞只是收到原告钱款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成新对被告张孝芳、高东梅的诉讼哀求,经人先容原告与被告张亚飞体会, 委托署理人李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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