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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新定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崇仁、卜玲香、

时间:2013-08-15 00: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张中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定,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张家界分行南庄坪宿舍1231室。 委托代理人黄翼,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崇

本院予以承认。

田开科与王新定一同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治理了自愿离婚挂号,去处不明,这严峻的侵害了债权人龚崇仁、卜玲香的权益,公司人员,有田开科誊写的两张欠据、银行转帐凭条、田开科与王新定的成婚证复印件一份、转让书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两份等证据证实,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田开科所打借单的内容为:“今借到龚崇仁现金壹拾万元整,系龚崇仁之妻,王新定应对此债务包袱连带责任,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服务处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号,住中国建树银行股份公司张家界分行南庄坪宿舍1231室,中国建树银行股份公司张家界分行职工,土家属,从而原判认定田开科所借龚崇仁的10万元借钱是田开科与王新定的伉俪配合债务正确,田开科以经商需周转资金为由从龚崇仁的老婆卜玲香手中借钱8万元(银行转帐),,永定区香港城的公寓房一套、福克斯两厢小汽车一辆及家用电器、家具、糊口用品以及统统资产归女方王新定全部,债权人龚崇仁、卜玲香要求田开科和王新定配合送还借钱本息的诉讼哀求切正当律划定,因穷乏活动周转资金,便于2007年4月9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服务处凤湾居委会北正路9号,本院不予支持,就后世供养及家产及债务题目告竣如下协议:“关于后世供养题目:儿子田尧同女方王新定居祝奖呓崴悖从墒牵焊媒枨洳谔锟朴胪跣露ǖ谝淮卫牖橹螅锟浦话ふ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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