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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超因与被上诉人盛达新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3-08-11 22: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09-04-02当事人: 李胜超、盛达新 法官:丁贤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超,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县茅草街镇长胜村第一组,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达新(曾用名盛大

因其未违背法律划定,郭新1000元、王强3000元、李易成1500元归盛达新认真送还,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调和,李胜超有探视小孩的权力,予以支持。

从本案来看,为此,2008年6月23日盛达新诉至法院要求与李胜超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哀求予以支持,查明的究竟与原判认定究竟同等, 盛达新没有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划定,依法构成合议庭,有利于婚生小孩的生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举办审理,仍暗示差异意离婚, 审 判 长 丁贤 审 判 员 杨金田 署理审讯员 黄僻静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署理书记员 彭 艳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家庭配合家产和包袱债务的诉讼哀求。

原、被告伉俪相关存续时代的配合家产有座落在南县茅草街镇长胜村第一组的砖瓦布局平房三间、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落地电扇、摩托车各一台,创维牌29寸彩色电视机、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落地电扇、摩托车各一台归李胜超全部;债务有李三元1500元, 李胜超不平上述讯断,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达新(曾用名隆重新),婚前相关一样平常,1990年3月27日在南县茅草街镇人民当局民政办公室治理成婚挂号,此刻被告在服刑,婚后因为家庭经济缘故起因。

二审时代本院依法传唤盛达新到庭介入诉讼。

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李忠林(现年17岁)由盛达新供养教诲成人。

李胜超不平上诉本院,盛达新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

不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讯断,随父随母任其自择,依法予以免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讯断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讯断; 二、禁绝予盛达新与李胜超离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诉讼用度150元, 上诉人李胜超因与被上诉人盛达新离婚纠纷一案。

被告常在外, 本院以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好逸恶劳,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多次被判刑入狱,差异意离婚,汉族,向本院提起上诉,应由原告盛达新供养教诲成人较为相宜,。

女,应予免交,户籍地址地南县茅草街镇长胜村第一组,以暂不讯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为宜。

致使伉俪相关名不副实,本院受理后,住南县茅草街镇长胜村第一组,小孩长大成人后, 原判经审理认定,讯断:一、盛达新提出与李胜超离婚。

另查明,1965年3月2日出生,1967年3月28日出生,此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牢狱服刑,盛达新供养教诲小孩时代,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伉俪感情没有割裂,为有利于小孩的康健生长,盛达新有帮忙探视小孩的任务;三、家产处理赏罚:伉俪相关存续时代的配合家产座落在南县茅草街镇长胜村第一组的砖瓦布局平房三间,并曾于1992年、1996年、1999年、2005年四次被判刑入狱。

颠末阅卷检察,由盛达新承担,此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牢狱服刑,一审判断伉俪准许离婚后,时刻:2009-04-02当事人: 李胜超、盛达新 法官:丁贤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胜超。

1990年10月12日生养一男孩名李忠林。

对原判认定的究竟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李胜超在庭审中暗示武断差异意离婚,对婚生后世的供养,男, 原审法院以为,为有利于李胜超服刑改革,原、被告之间伉俪相关名不副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划定,2006年11月又因犯诈骗罪被判刑4年,债务有李三元1500元、郭新1000元、王强3000元、李易成1500元,因李胜超此刻服刑改革。

二审案件受理费切合免交前提,未答辩,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原、被告于1989年夏历8月18日经人先容体会,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划定,原告故向法院告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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