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子云建伟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第七条,是双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赡养事项的约定,双方离婚后,第七条即丧失效力。而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再次作出约定,在被告与原告之子离婚后,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无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的生活、医疗费9万元整及以后每月支付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子云建伟与被告于2005年12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严重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因原告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内容亦不涉及对原告所有的财产的处分,故对于原告所称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缪合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缪合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张静涛 人民陪审员 刘利明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