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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成、王新玲与李昊阳物权掩护纠纷一案

时间:2013-08-22 03:5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喜成。 委托代理人张好申,信息工程大学测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新玲。 委托代理人王华,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震。 被上诉人(原

原告李昊阳仅14周岁。

故二原告要求确认两原告对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全部权的诉讼哀求已无究竟依据。

不该纯真的领略为赠与举动,李喜成提起反诉。

由上诉人李喜成、王新玲均担,二人在离婚时告竣协议自愿将伉俪共有的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房产一半归儿子李昊阳全部的约定并无欠妥,离婚协议正当有用,维持原判,因此对上诉人李喜成上诉哀求取消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儿子房产的条款,故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拆迁前应为原告王新玲、李昊阳配合全部,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现已被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同时,拆迁赔偿金14881.26元由被拆迁人王新玲领取并无不妥,故二原告诉至该院。

赠与人在赠与家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取消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表明(一)第21条划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拆迁协议约定由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安放区内为被拆迁人置换总面积220.39平方米住房,取消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儿子房产的条款,2007年9月5日,其有权随时取消的来由不创立,上诉人李喜成、王新玲离婚协议中明晰约定“男方李喜成放弃全部家产,一半归儿子李昊阳全部,依法讯断上诉人名下原位于二七区菜王南街(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房屋置换面积110.195平方米归上诉人全部,系未成年人,并未治理过户手续,均未果,哀求:1、确认两原告对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郑字第066189号)享有配合共有权;2、被告将拆迁房屋所正当置换的响应房产交付过户给两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

房屋房产证下发时刻为1995年8月25日,本院于2010年8月6日受理后。

讯断如下:一、被告李喜成名下原位于二七区菜王南街(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房屋拆迁置换面积220.39平方米归原告王新玲、李昊阳全部;二、被告李喜成于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新玲、李昊阳原位于二七区菜王南街(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房屋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的拆迁安放赔偿费5289.36元,伉俪共有的房产二七区菜王南街(面积221平方米)房屋全部权的房产一半归女方王新玲全部,哀求:1、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王新玲享有位于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全部权;2、责令被反诉人王新玲返还反诉人各类拆迁赔偿金共计29762.52元、安放费26 446.8元(自2007年9月,李喜成应属于糊口坚苦,哀求二审法院依法取消(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讯断书。

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20 000元系付出的赔偿费,哀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李喜成的上诉哀求, 上诉人李喜成、王新玲与被上诉人李昊阳物权掩护纠纷一案,王新玲、李昊阳答辩称,是家庭成员之一,假如该笔金钱系被告付出给原告的赔偿费,故对方说法与哀求彼此抵牾。

合用法律正确,也是原告自愿付出, 针对王新玲的上诉。

原告王新玲与被告李喜成于2006年5月19日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李喜成放弃全部家产,依法判令被上诉人王新玲返还上诉人各类拆迁赔偿金14 881.26元,但同时又要求李喜成的养老金归王新玲全部,均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保全费145元,挂号面积为220.39平方米,由被告李喜成承担,更加付出迟延推行时代的债务利钱;三、驳回原告王新玲、李昊阳的其他诉讼哀求;四、驳回被告李喜成的反诉哀求,因该房屋现已被拆除。

两原告共同拆迁人完成迁居,现其要求原告王新玲返还无究竟和法律依据;其它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原告领取被告的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划定, 原审法院以为,并判令被告按月向第一原告付出其养老金作为赔偿费至被告60岁之日止;4、由被告包袱本案的诉讼用度,该房屋被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拆迁。

该当推行监护职责,二人在二七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宣判后,2007年9月8日。

,该院不予支持,2006年5月19日,李喜成、王新玲不平, 委托署理人张好申。

该房屋原系二人伉俪配合家产,并取消其与王新玲离婚协议中将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产(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一半赠与李昊阳的举动的诉讼哀求依法均不能创立,并赔偿被拆迁人响应的拆迁赔偿金和安放赔偿费,该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门,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被拆迁人名义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签署106号拆迁安放赔偿协议书及增补协议。

委托署理人王华,由被告李喜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05元,哀求二审法院依法取消(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讯断书第三项,该院依法确认该房屋拆迁置换面积220.39平方米归原告王新玲、李昊阳全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昊阳,信息工程大学测院法律参谋处律师,原告王新玲要求被告推行拖欠本身的2006年5月至本讯断见效之日的赔偿费共计20 000元整,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究竟清晰,伉俪共有的房产二七区菜王南街(面积221平方米)房屋全部权的房产一半归女方王新玲全部,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5元。

共计56 209.32元;3、责令被反诉人王新玲返还反诉人赔偿费20 000元以及领取的反诉人的养老金;4、责令被反诉人王新玲将反诉人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的拆迁安放协议等相干手续返还给反诉人;5、取消反诉人与王新玲离婚协议中将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产(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一半赠与李昊阳之举动;6、反诉费所有由被反诉人包袱,故对上诉人李喜成诉称其在离婚协议中将本身房产给儿子的理睬应推定为赠与条款的上诉来由不予认定,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新玲。

每季度5289.36元),支持上诉人王新玲的上诉哀求,且已经挂号存案,改判支持王新玲的诉讼哀求,并按约定向第一原告付出养老金作为赔偿费,原告李昊阳作为二人的儿子,综合本案案情,应予维持,被告李喜成要求确认其与王新玲享有位于原二七区菜王南街房屋(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全部权,后被告通过银行挂失方法领取了该房屋2009年1至3月份的安放赔偿费5289.36元,李喜成上诉称:一审判断认定究竟错误、合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本身房产给儿子的理睬应推定为赠与条款,依法讯断上诉人名下原位于二七区菜王南街(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66189号)的房屋置换面积110.195平方米归上诉人李喜成全部,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孩子由女方王新玲供养, 委托署理人张震。

此约定无效,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内容正当有用, 针对李喜成的上诉,原告王新玲与被告李喜成原系伉俪相关。

形本钱案纠纷,房产证也被有权机存眷销,故李喜成要求判令王新玲返还各类赔偿金14 881.26元的上诉哀求于法无据,判令李喜成按月向王新玲付出其养老金作为赔偿费直至李喜成60岁之日止,上述已认定两边离婚协议为有用协议。

男方李喜成一次性付出供养费50 000元整;2、男方养老金归女方行使至男方满60岁偿还;3、男方李喜成放弃全部家产,王新玲、李昊阳于2009年3月2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喜成要求王新玲返还赔偿费20 000元以及领取的被告的养老金,应予认定,后被告将该两份协议交付两原告持有,再者。

一半归儿子李昊阳全部”,一、二审诉讼用度由王新玲、李昊阳包袱, 另查明。

对其诉称在赠与家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取消赠与的上诉来由不予支持。

内容正当有用,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约定系两边真实意思暗示, 本院以为,河南天新律师事宜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讯断。

被告李喜成辨称离婚协议中将房产的一半给儿子的举动系赠与举动,约定由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安放区内为被拆迁人置换总面积220.39平方米住房,伉俪共有的房产二七区菜王南街(面积221平方米)房屋全部权的房产一半归女方王新玲全部,原告王新玲通过以被告名义治理的存折,原告李昊阳系二人婚生子。

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并每季度领取安放赔偿费5289.36元, 原审法院查明,并责令王新玲返还各类拆迁赔偿金、安放费及其与郑州学都置业有限公司所签的拆迁安放协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人李喜成、王新玲上诉,一半归儿子李昊阳全部”的内容意思暗示真实,养老金应不属于伉俪配合家产,该离婚协议是当事人两边真实意思暗示,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委托署理人王新玲。

故被告诉讼哀求证据不力,属于糊口坚苦”,因此由该房屋拆迁所取得的统统权益应归二原告享有,且二人于2006年5月19日离婚时,李喜成、王新玲不平原判,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喜成应付出的赔偿金数额的计较依据和尺度,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并且两边都承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推行离婚协议的给付任务,行使期到本人陆拾周岁止(作为离婚时的经济赔偿费),一审判断合用法律正确,一、二审诉讼用度由李喜成包袱,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喜成。

不该支持其上诉人哀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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