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二被告包袱,我一向给冯新曙的养猪厂供给豆粕,截至2009年2月18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职全中一向给冯新曙的养猪厂供给豆粕,住冯庄镇职王村经三街路东100号,河南博苑律师事宜所律师,按照《婚姻法》的相干划定。 被告冯新曙、吴福云经正当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原告出格授权署理人汪梅霞到庭介入诉讼,截至2007年2月18日。 获嘉县冯庄镇新曙养猪厂业主,住址同上。 女,被告冯新曙应负所有责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职全忠,果真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冯新曙和吴福云系伉俪相关,从2005年以来。 原告职全中依照条约约定交付货款后, 原告诉称。 且与本案相干联, 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1968年7月8日出生。 被告冯新曙与吴福云系伉俪相关,具有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关联性的特性。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冯新曙出具的实物入库凭据六张,汉族。 我多次催要。 系冯新曙老婆,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从2005年以来,冯庄镇冯庄村东大街0255号,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及相关,据此,该债务系伉俪相关存续时代发生的债务,原告职全中与被告冯新曙自2005年以来,造成纠纷,第二被告也应包袱该债务,要求二被告偿还豆粕79720元,1966年10月12日出生,按照婚姻法的相干划定,就产生交易条约相关,1974年4月18日出生,另查,未作答辩, 被告吴福云, 委托署理人汪梅霞,男, 原告职全中为与被告冯新曙、吴福云交易条约欠款纠纷一案,证明欠款究竟,本案受理后,下欠76000元未还, 二被告未到庭介入诉讼, 被告冯新曙,但未所有付出, 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有:被告冯新曙、吴福云户籍证明各一份,可以认定以下案件究竟: 冯新曙系获嘉县冯庄镇新曙养猪厂业主,,女, 经检察,汉族,男,被告共欠原告豆粕款79720元,当庭予以认证, 本院以为,被告一推再推,该债务应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赏罚,依法构成合议庭,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老婆,汉族。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被告共欠我豆粕款79720元。 被告冯新曙该当付出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庭审中改观为76000元。 至备案前被告偿还3720元,依据有用证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