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 张占芳,女,44岁。 被告 王新学,男,44岁。 原告张占芳与被告王新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张占芳及其委托署理人张世明到庭介入了诉讼,被告王新学经通告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占芳诉称,1987年经人先容我与被告王新学体会,我俩于1990年12月15日挂号成婚。1991年生养女儿王文杰,1994年生养儿子王文超,婚后我俩伉俪感情一样平常,2003年被告外出经商,因为策划不善吃亏,我俩因债务多次产生争吵。2004年,被告王新学离家出走,时至今天,他只和我通电话,并向我多次要钱,不与我晤面,我一向不知他在外干什么。七年来,子女都由我供养,他不给家里一分钱,没有尽到父亲的任务,我们伉俪相关名不副实,伉俪感情完全割裂。依据《婚姻法》哀求人民法院讯断准许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新学经通告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5日挂号成婚,婚后两边感情一样平常。1991年生养一女取名王文杰,1994年生养一子取名王文超,从2003年开始被告外出经商,因为策划不妥一向吃亏,原、被告常常产生争吵。2004年开始被告外出一向没有回家,两边相互不尽任务,原告于二0逐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告状来院,哀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本院以为,原告张占芳与被告王新学系自愿挂号成婚,其婚姻干厦魅正当有用,依法受法律掩护,原告张占芳未提出婚后伉俪感情确已割裂的究竟及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王新学离婚的诉讼哀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禁绝许原告张占芳与被告王新学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占芳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本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顺国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0逐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正峰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