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化工路工贸学校家眷院。 委托署理人张学勇,河南辉龙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梓源(又名刘畅),男,200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建树路建民一巷10号楼3单位7号。 法定代表人平林(系刘梓源之母亲),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署理人祁艳玲,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卫生局家眷院。 上诉人刘新因与被上诉人刘梓源供养费纠纷一案,不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母亲平林与被告1999年9月成婚,于20001年6月7日在新乡市新华区民政局调整离婚,两边协议原告由平林供养,被告不付出供养费。现原告以物价上涨糊口程度进步,本身的糊口费、教诲费、医疗费由母亲没有手段独自包袱供养费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付出供养费。另平林与被告成婚时,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的女儿刘阳现也需供养,刘阳现正在上大学。原审以为:离婚后,一方供养后世,另一方答允担须要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的一部或所有,原告怙恃离婚时约定被告不付出供养费,现因物价调解,孩子糊口教诲、医疗用度的现实必要有所进步,不能维持原告的现实糊口必要,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供养费的诉讼哀求应予支持。被告刘新尚有一女儿正在上大学必要供养,被告应从原告告状之日起即2008年2月27日每月付出供养费4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1日止的供养费19200元的诉讼哀求来由不能创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划定,原审判断:一、被告刘新每月向原告刘梓源付出400元供养费,从2008年2月27日起至原告18周岁止,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付出;二、驳回刘梓源要求被告付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时代的供养费19200元的诉讼哀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刘新不平原审判断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牢靠收入,没有手段承担每月400元供养费。2、原审判断对上诉人要求看望权的哀求未于处理赏罚不当。3、被上诉人片面将被上诉人刘畅的名字改为刘梓源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断正确,哀求依法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二审诉讼中提交证据有:1、教诲费单据9张,证明刘梓源的教诲费支出环境。2、新乡市欣雨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信息两份,证明刘新仍在创办公司,有承担手段。上诉人对质据1的真实性予以承认,对质据2以为公司早已停业,被上诉人主张的证明目标不予承认。本院以为上诉人对质据1无贰言,对质据1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2中表现的纳税人状态为注销,不能证明该公司今朝的环境,对上诉人主张的证明目标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刘梓源此刻新乡市育才小学分校念书,2008年向新乡市育才小学交纳各项用度为4100元。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究竟与原审认定同等。 本院以为:上诉人刘新作为刘梓源的父亲,对刘梓源有法定供养任务。我国婚姻礼貌定供养费的数额,可以按照后世现实必要、怙恃两边的承担手段和内地现实糊口程度确定。团结被上诉人刘梓源糊口教诲支出及上诉人刘新个人环境并思量物价上涨等身分,原审判断上诉人刘新每月付出被上诉人刘梓源400元供养费切合案件现实及有关法律划定,上诉人刘新以为过高的来由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关于上诉人刘新主张的探视权及姓名改观题目,因与本案不属于统一法律相关,本院不予处理赏罚,其可另行主张。原审认定究竟清晰,讯断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刘新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审 判 长 李荣军 审 判 员 张妍丽 署理审讯员 张立东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泽华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