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丽香,女,1985年1月5日出生。 委托署理人资起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贺新锋,男,1981年2月5日出生。 原告郑丽香诉被告贺新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告状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讯员廖龙飚接受审讯长,人民陪审员刘霞、邓承凤介入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16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署理书记员秦倩接受记录。原告郑丽香及其委托署理人资起飞,被告贺新锋到庭介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丽香诉称,2007年正月,原、被告经人先容体会,后成立爱情相关,2008年8月20日,两边在耒阳市民政局挂号成婚,2009年7月24日生养女孩贺丹丹。婚后,两边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争吵,致使伉俪感情恶化。被告对家庭不认真任,游手好闲,有事变手段却不事变,致使家庭经济窘迫。为改进经济状况,原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在打工时代,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体谅原告在外地的糊口状况。现原告对被告彻底心死,伉俪感情已完全割裂。为扫除与被告的婚姻相关,哀求法院讯断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贺丹丹由被告供养。 为付出其哀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其主张: 1、成婚挂号信息,欲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20日在耒阳市民政局挂号成婚。被告质证无贰言。 2、出生医学证明,欲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孩贺丹丹于2009年7月24日出生。被告质证无贰言。 被告贺新锋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伉俪感情并未割裂,差异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颠末两边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质证无贰言,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7年正月,原、被告经人先容体会,后成立爱情相关,2008年8月20日,两边在耒阳市民政局挂号成婚,2009年7月24日,生养女孩贺丹丹。婚后,两边因家庭琐事常常打骂激发抵牾,致变成纠纷。 本院以为,原、被告之间从成立婚姻家庭至今时刻较长,并生养小孩,据此声名两边具有较牢的感情基本,两边因家庭琐事激发抵牾,在家庭糊口中实属正常征象,只要两边互敬互让,珍惜伉俪感情,增强沟通与领略,说明缘故起因,找出办理伉俪抵牾的步伐,就能把伉俪相关搞好。原告诉与被告伉俪感情已经完全割裂,缺乏究竟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原告郑丽香要求与被告贺新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龙飚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邓承凤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署理书记员 秦 倩 校对责任人:张先林 印刷责任人: 01 (本页无正文)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