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耒阳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讯断书 (2012) 耒巡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王新国,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署理人周孚寿,湖南教正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钟雪利,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新国与被告钟雪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备案受理。依法由审讯员简莉娅合用浅显措施果真举办了审理。原告王新国及其委托署理人周孚寿、被告钟雪利均到庭介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国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自由体会爱情并同居糊口,2004年3月10日在耒阳市民政局补办成婚挂号手续,2003年11月3日生养一男孩王嘉鹏。因为婚前缺乏相识,纰漏成婚,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不珍惜伉俪感情,常在牌桌上玩,不体谅原告及小孩,两边为家务琐事产生抵牾,致使伉俪感情割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讯断婚生小孩随原告糊口,由被告付出小孩供养费。 被告钟雪利辩称,原告所诉不是究竟,原告要求离婚来由不富裕,如其实要离婚,要求原告给以被告100000元赔偿费刚刚赞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下半年自由体会爱情并同居糊口,2004年3月10日在耒阳市民政局补办成婚挂号手续,2003年11月3日生养一男孩王嘉鹏。因为婚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对原告及小孩体谅不足,两边为家务琐事产生抵牾,引起纠纷。 以上究竟,有成婚证及原、被告的汇报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以为,原、被告自由爱情并同居糊口,后补办成婚挂号手续。因为婚后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产生抵牾。造成原、被告伉俪感情反面,两边均有必然的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充实证据证明伉俪感情确已割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原告王新国要求与被告钟雪利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简 莉 娅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署理书记员曹 晓 冬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