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左新飞,女。 被告肖思泽,男。 原告左新飞诉被告肖思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 28日备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张嘹亮合用浅显措施于2010年7月15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性情焦躁,恒久对原告举办诅咒、谩骂和实验家庭暴力,在家庭经济上对原告举办把持和节制,现伉俪感情割裂,为扫除疾苦,特告状哀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配合家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与原告的伉俪感情一向较好,虽近两年伉俪间有点抵牾,但伉俪感情未割裂,差异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挂号成婚,同年6月24日生养一男孩,取名肖逆,此刻南华大学就读。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但近两年来,因原告与一异性同事打仗、联结频仍,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两边为此多次产生争吵,经湘潭县分水乡人民调整委员会多次协调伉俪相关未果,2010年6月28日,原告遂以伉俪感情确已割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究竟,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成婚挂号申请书、湘潭县分水乡民政所的证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以为,原、被告系自由爱情,自愿成婚,且婚后感情一向较好,只是近两年来被告猜疑原告有外遇,并由此激发抵牾,只要两边互谅互让,增强沟通,伉俪感情完全有和洽的也许,原告向本院告状离婚,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伉俪感情割裂的哀求,对原告的离婚哀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禁绝予原告左新飞与被告肖思泽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左新飞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洪 亮
二 0 一 0 年 七 月 十五 日
署理书记员 邓 睿 附合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分举办调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气象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打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感情割裂的气象。 一方被宣告失落,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