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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婵诉闫恒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讯断书

时间:2014-04-23 23:33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新婵,女,生于1956年10月20日。 被告闫恒周,男,生于1955年6月26日。 原告王新婵与被告闫恒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婵到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  王新婵,女,生于1956年10月20日。

被告  闫恒周,男,生于1955年6月26日。

原告王新婵与被告闫恒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8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王新婵到庭介入诉讼,因被告闫恒周着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发出通告,限被告在60日内到庭应诉,过时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新婵诉称,原、被告于1974年经人先容体会成婚。1976年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闫××;1978年8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闫××,现两个孩子均已立室。成婚以来,被告生性懒惰,不干活、掉臂家,一声不吭就离家,一走就是两三年,孩子们从小学到初中的8年间,被告都不在家,留下原告一人妄想家务、带孩子。2007年端午节时,原、被告又为琐事产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镇平县晁陂镇山头营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实被告闫恒周因家庭琐事气愤,离家三年多,至今着落不明。

被告未到庭答辩。

法庭于2010年9月14日观测被告女儿闫××笔录一份,被告女儿汇报,我怙恃就没有啥感情,我和我哥出生后,我父亲就没尽过家庭任务,我们从小学到初中的8年间就没见过我傅沧。2007年端午节和我妈气愤后,又离家,至今不知着落。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料系下层村组织出具的有用证明,被告在法按时代未提出异媾和相反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调取的证据原料,原告无贰言,本院予以确认。

经庭审观测,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究竟:

原、被告于1974年经人先容体会后成婚糊口。1976年夏历2月16日生一男孩,取名闫××;1978年8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闫××,现两个孩子均已立室。被告常常外出,不尽家庭任务。两个小孩出生后的8年时刻,被告均不在家。2007年端午节时,原、被告为琐事产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本院以为:伉俪感情是伉俪相关存续的基本,伉俪感情确已割裂是离婚的须要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划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举办调整;如感情确已割裂,调整无效,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两年的……”。原、被告婚后,被告常常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任务,在孩子们未成年时,曾有8年时刻未在家,近期又离家三年,着落不明。被告的举动导致伉俪感情确已割裂,经调整无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来由创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准予原告王新婵与被告闫恒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琨亮

                                                  审  判  员  刘香勇

                                                  人民陪审员  李原朴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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