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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张丽会与被告李新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4-24 22:3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张丽会 被告李新 原告张丽会与被告李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乾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张丽会

被告李新

原告张丽会与被告李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原告张丽会到庭介入诉讼,被告李新经本院正当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介入诉讼,依法举办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丽会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2月29日挂号成婚,婚生一女孩,现年三岁,因婚后感情欠好,致使我在2005年11月患上精力病,经洮南精力病医院诊断为“双相障碍噪狂症”,无举动手段。几经治疗,时稳按时复发。自我染病后,被告不单不给我治疗,连最少的一般照顾都没有,并时时吵架,最后往我父亲家一送了事。被告已将我遗弃,完全损失了伉俪感情,故哀求离婚,因我无举动手段,又无任何经济收入,无糊口来历,故不能供养后世。依照《婚姻法》的有关划定,我不能再行成婚,被告应对我尽抚育任务,故哀求被告每月给付我供养费150元,以担保我最低糊口保障,我的一般监护由我父亲认真。

被告李新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29日挂号成婚,婚后生养一女孩×××,2004年12月21日出生,在被告处。现被告已外出打工。原告以伉俪感情割裂为由要求离婚,婚生后世由被告供养,原告不承担供养费,为此提供白都市洮南神经精力病医院的诊断书两份,证明原告患有情绪性精力病。庭审华夏告放弃抚育费的哀求,但要求被告返还成婚时外家陪送的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个、金耳饰一对,并提供证人陈国荣当庭作证,证明上述物品确系原告外家陪送,且此刻均在被告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认定以上究竟的证据有原告汇报及其提供的成婚证一册、乾安县所字镇西物村民委员会先容信一份、诊断书两份及证人陈国荣的当庭证言。

本院以为,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对原告所述究竟、所提交证据及诉讼哀求的承认。现被告外出打工,致使两边伉俪相关名不副实,应认定原、被告伉俪感情确已割裂,该当准予离婚。思量到原告患有精力病,自身必要他人监护,无供养后世的手段,故后世应判由被告供养,原告暂不付出后世供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丽会与被告李新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雯琦(2004年12月21日出生)由被告供养,供养费自负。

三、外家陪送的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饭锅一个、金耳饰一对归原告全部,被告于本讯断见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

四、通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刚        

署理审讯员    查  多        

署理审讯员    张秀明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本来查对无异

书  记  员    侯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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