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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平与郑新辉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4-29 10:1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徐小平,女,30岁。 被告郑新辉,男,30岁。 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郑新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康明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国友、人民陪审员蒋益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徐小平,女,30岁。

被告郑新辉,男,30岁。

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郑新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备案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讯员康明正接受审讯长,审讯员张国友、人民陪审员蒋益华介入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署理书记员杨玲接受记录。原告徐小平到庭介入了诉讼,被告郑新辉经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在《人民公安报》上登载通告,通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关照书、举证关照书、奉告合议庭构成职员关照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3月,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深圳打工时彼此熟悉并确定爱情相关,2002年6月1日自愿挂号成婚。因为两边婚前相识不足,婚后性格不合,喜爱差异,没有成立起真正的伉俪感情。出格是被告对家庭极不认真任,自2006年6月份离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信,对原告及小孩没有推行任何任务,现伉俪感情已彻底割裂。因为两边没有配合家产、配合债权和配合债务,特哀求法院依法讯断准予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供养。

被告在法定的答辩及举证限期内,没有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和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哀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2002年6月1日,由原永州市芝山区珠山镇当局民政办公室发给的成婚证原件1份,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正当婚姻相关及成婚的日期;

二、证人欧朝周于2009年2月1日出具的1份书面证明,原告以该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自2006年6月分家至今,伉俪感情已彻底割裂。

与此同时,原告在举证限期内还向本院申请证人欧××出庭作证,经本院准许并关照,证人欧××到庭后,当庭作证称,2009年2月1日出具给法院的书面证明系其本人亲笔誊写,其与原告为同村人,相识原告与被告自2006年6月份开始分家至今,且被告从来没与原告接洽过。

因为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两边当事人举办当庭质证,经本院检察后,确认原告提供的2份证据和证人欧××当庭汇报的证词具有真实性、正当性和关联性,均为有用证据,在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

综上并团结原告的当庭汇报,本院对本案的究竟确认如下:

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郑新辉于2000年3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时彼此熟悉并确定爱情相关。2002年6月1日,原、被告两边自愿在原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珠山镇当局民政办公室挂号成婚。2003年5月6日两边配合生养一女孩,取名徐××。因为两边婚前缺乏相识,婚后性格不合,喜爱差异,且常为糊口琐事产生争吵,两边的伉俪感情淡薄。被告郑新辉自2006年6月份分开原告出走后,至今去处不明,此时代,被告没有与原告有任何方法的接洽,两边分家已长达3年之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告状讼,哀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无伉俪配合家产、配合债权和配合债务。

本院以为:原、被告因为婚前相识不足而纰漏团结,婚后又因性格、喜爱不合而常为糊口琐事产生争吵,伉俪感情异常淡薄,且被告郑新辉对家庭极不认真任,自2006年6月开始恒久离家出走,不推行对家庭职员的法界说务,伉俪分家已长达三年之久,该当认定原、被告的伉俪感情确已割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持;因为被告去处不明,原告当庭暗示乐意独自包袱供养小孩的任务,故对原告要求供养小孩的诉讼哀求,本院亦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讯断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郑新辉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徐××,由原告徐小平认真供养成年。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小平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讯断产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挂号成婚。

                                             审  判  长   康 明 正

                                             审  判  员   张 国 友

                                             人民陪审员   蒋 益 华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署理书记员   杨    玲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来由拒不到庭的,可能未经法庭容许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讯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气象之一,调整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验家庭暴力或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打赌、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伉俪感情割裂的气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后,一方供养的后世,另一方答允担须要的糊口费和教诲费的一部或所有,承担用度的几多和限期的黑白,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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