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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事新与被告赵辉桃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2014-04-29 09:1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石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覃事新,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005-8-2-605,身份证号码:432427196611164815。 被告赵辉桃,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005-8-2-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石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覃事新,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属,住民,住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005-8-2-605,身份证号码:432427196611164815。

被告赵辉桃,女,1968年3月26日出生,土家属,住民,住石门县楚江镇站西路005-8-2-605,身份证号码:432427196803264861。

原告覃事新与被告赵辉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讯员王洪斌接受审讯长、审讯员杨年彩、人民陪审员李勇介入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本案原告覃事新到庭介入了诉讼,被告赵辉桃经本院通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事新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下半年经人先容体会,于1990年约5月份在石门县所街乡人民当局挂号成婚,1990年11月24日生有一子,取名为覃业华,此刻广东打工,婚后伉俪感情尚好。2005年7月石门县城建筑步行街时,被告与一安徽籍男人王军离家出走,2006年元月返来后经亲朋相劝两人和洽,2006年2月被告又带婚生子覃业华去安徽籍男人王军家,2006年8月份回家,原告体贴了被告。2006年9月被告又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家,也未与原告接洽,两边分家糊口已近三年。现原告以为被告不珍惜伉俪感情,与他人有不合法相关,屡教不改,导致伉俪感情彻底割裂,已无和洽也许,故告状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覃事新为证实本身的主张,在举证限期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环境;

2、石门县所街乡民政所和石门县民政局的证明原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挂号领取过成婚证,厦魅正当伉俪相关的究竟;

3、常住生齿挂号卡复印件2份,以证明被告和原、被告婚生子覃业华的身份环境;

4、石门县楚江镇观山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原件1份,以证明被告外出着落不明的究竟;

5、证人谌光亮、覃凡平的自书原料1份,以证明原、被告伉俪感情割裂,分家两年有余的究竟;

6、证人向辉的自书原料1份,以证明原、被告伉俪感情割裂,分家两年有余的究竟;

7、婚生子覃业华的自书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与他人有不合法相关,原、被告伉俪感情割裂,分家近三年的究竟。

被告赵辉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也未到庭应诉、质证。

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系国度构造揭晓的关于原、被告及婚生子覃业华身份的证明,内容客观,故予以采信;证据2系国度构造出具的关于原、被告婚姻相关创立的证明,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6、7与原告的汇报可以或许彼此印证,且与本案有关联,故予以采信。

经当事人举证、本院认证,团结原告的当庭汇报,本院认定如下究竟:

原、被告于1987年下半年经人先容体会, 1990年约5月份在石门县所街乡人民当局挂号成婚,1990年11月24日生养一子,取名为覃业华,此刻广东打工。婚后,原、被告伉俪感情尚好。2005年7月被告与他人离家出走,但在被告回家后经亲朋相劝两人和洽,2006年2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于2006年8月份回家。2006年9月被告又离家出走后,至今再未与原告接洽,两边分家糊口已2年有余。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家产和婚后伉俪配合债权、债务。

本院以为,原、被告虽系自由爱情成婚,婚前及婚后一段时刻两边感情尚好,但被告自2005年7月掉臂伉俪感情,多次离家出走,2006年9月再次离家出走后,一向不与原告接洽,既未尽伉俪任务,也未尽教诲、供养后世的任务,导致伉俪分家已达2年以上,现原告要求离婚,经本院通告送达传票传唤之后,被告赵辉桃未到庭介入诉讼,并放弃答辩、举证,不为伉俪和洽做全力,声名两边的伉俪感情确已割裂,已无维持须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哀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当庭汇报以为原、被告的伉俪配合家产有位于原石门县磷肥厂家眷区8栋2单位的602房间一套,户型为两室两厅房(面积96平方米,其时买期间价是6.4万元),一套三柜式组合家具,一张双人床,长木沙发一张,短木沙发两张,茶几两张,一台29英寸康佳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牌电冰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故对原、被告配合家产的分割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赏罚,当事人可另行告状。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准予原告覃事新与被告赵辉桃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覃事新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讯断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斌

                                                  审  判  员    杨年彩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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