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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时间:2014-07-10 17:1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
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先容后成婚,婚后伉俪两边一向配合栖身在李小华于婚前购买的二居室处,成婚多年至今无后世,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全部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身后只归儿子李小华担任、李小华老婆朱萍不得享有。2003年6月,朱萍以伉俪感情割裂为由向法院告状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小华对离婚不持贰言,但差异意分割二处房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朱萍与李小华成婚达十二年之久,婚前属于李小华名下的二居室已逾八年,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赏罚家产分割题目的多少详细意见》第6条即一方婚前个人全部的家产,婚后由两边配合行使、策划、解决的,房屋和其他代价较大的出产资料颠末八年,珍贵的糊口资料颠末四年,可视为伉俪配合家产的划定,二居室朱萍可以分割。对付三居室,因为是在婚姻相关存续时代担任的,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四款的划定属于伉俪配合家产,朱萍可以分割。总之,第一种意见以为朱萍对付二处房屋均可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以为,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划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来由如下:

  一、一方的婚前家产为伉俪一方的家产。

  1993年11月3日发布实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赏罚家产分割题目的多少详细意见》划定,“一方婚前个人全部的家产,婚后由两边配合行使、策划、解决的,房屋和其他代价较大的糊口资料颠末8年,珍贵的糊口资料颠末4年,可视为伉俪配合家产”。该条的划定,是 1993年11月3日发布实验的,在合用该条划定的进程中呈现了很多题目,譬喻该条划定倒霉于人们树立劳动缔造财产的正确见识,假如合用不妥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滋生不劳而获的头脑。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8条第一项明晰划定“一方的婚前家产为伉俪一方的家产”。该条的划定,明晰了伉俪一方的婚前家产为伉俪一方的特有家产,不因伉俪相关的存续而产生改变。该条的划定,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平稳树立通过本身的辛劳恳动来缔造财产的见识。新修订的《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表明中的上述划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遗嘱或赠送条约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家产,为伉俪一方的家产。

  《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定“担任或赠送所得的家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归伉俪配合全部”。本法第18条第三项划定,“遗嘱或赠送条约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家产,为伉俪一方的家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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