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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时间:2012-08-12 11:37来源:啻枫 作者:股市如人生 点击: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 辞退 电子证据来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 辞退 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 旁证 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对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浏览,授权的用户也只能将有关数据进行拷贝。只有利用专用软件,到西安公司总部的开发平台上才能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而此次劳动争议中的网络公司只是公司的一般用户。

张立文介绍,人的指纹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在人事考勤管理中可以避免代打卡,避免人事纠纷,杜绝考勤管理中认为不良因素的影响,真正体现考勤管理的公正性。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曾经代理过多起网络纠纷案件。他介绍,在国外涉及电子证据时,都要核查电子设备的原始记录。电子设备根据使用者的设定可以对数据进行机械的记录,而且一般用户无法修改。这种原始记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就能确保电子证据是可信的,也就是说,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予以采用。

就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证据学方面的专家汤维建博士认为,法官或仲裁员在高科技面前不是内行,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一定要找专家协助,这是认定电子证据时的一个特点;要弄清证据的形成与来源,了解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技术原则;此外,还要找与该电子证据相关的其他形式的证据进行印证。

道德 诚信 一个都不能少

“一些员工利用电子邮件辞职,一些高科技公司人员管理时是利用电子邮件,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常常无法举证。”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专家姜俊禄博士介绍,涉及一些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随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可以预见,电子证据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出现得越来越频繁。但这不是劳动保障领域特有的现象。

据了解,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数据证据等,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从广义上讲属于“视听资料”的类别。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或部门采用网络管理的形式,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审查判断规则就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与电子证据相比,书面文件可以长久保存,具有直观性,如有改动或添加,都留有痕迹,通常不难察觉,如有疑问可由专家通过司法鉴定加以鉴别。而电子文件则不同,它使用的主要是磁性介质,其录存的数据内容可能会被专业人士轻而易举且不留痕迹地修改。而一旦发生争议,使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

姜俊禄博士认为,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专业人士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行业诚信体制的建立,也会成为影响电子证据可靠性的重要因素。

电子证据立法势在必行

参与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汤维建博士介绍,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困难。

据介绍,我国的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复制品或副本。通过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办法来处理电子证据,并不是一个长久的办法,还是应该通过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来对此作出新的规定。

汤维建博士说,电子证据在实际中遇到的多,而在理论上遇到的少,我国法学界对它的研究还很不够。使电子证据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是证据立法的一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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