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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2-08-20 14:33来源:臧建立 作者:wumingxiaohaier 点击: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第二章 警告和罚款第五章 执行程序和监督第三章 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六章 附 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第二章 警告和罚款第五章 执行程序和监督第三章 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六章 附 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是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规。这个草案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现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10月12日(星期一)在“深圳新闻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这项

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二、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组织征求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三、请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市人大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nsgw@ ;深圳新闻网网址: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 ;深圳市人大网址: 。截止时间:2009年10月30日。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

五、请市属新闻单位组织刊播讨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稿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特种车辆的通行,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交通法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检查核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证件、号牌;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证件、号牌不齐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对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实行累进加罚。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予以干涉。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对举报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予以处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警告和罚款

第十条机动车在一年内首次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首次被交通警察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免予罚款处罚,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适用本条前款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速行驶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一条行人跨越护栏或者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不听执勤交通警察及协助执法人员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域、路段内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相比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jiaotongfalvfagui/2012/0811/6903.html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直行车辆占用转弯车道或者转弯车辆占用直行车道的;

(四)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五)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六)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者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七)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高速公路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九)夜间行车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一年内有前款同项违法行为四次以上的,每次处两千元罚款;八次以上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十次以上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及时撤离现场而不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的,处两千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一百八十公里,或者在其他道路上时速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的,处五千元罚款。

一年内再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各处五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者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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