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起诉案件的移送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特别关注:对于适用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起诉书的制作 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交通法律法规。 1.首部 包括标题、被告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 2.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 3.结论 包括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写明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反映检察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 4.附项 包括:被告人的住址或者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鉴定人住址或者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延伸阅读:2011最新刑法全文 法律快车刑法频道为您整理刑法相关知识,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