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是明星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据人大法学院教授叶林:“第一个我觉得道德上来讲,大家都会面临着这么多的社会抨击,所以就毫无疑问的,他正在可能还将要继续承担道德上被谴责的这样的一个后果。但是从法律上来讲,确实又很难让他承担责任。依照现在的法律来说,没有一个法律依据去承担责任。”叶教授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叶教授的法理学知识值得怀疑之外,我觉得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法治环境的问题。董路提到:“他(明星)要真的赋有一定的责任感,他把两百万广告里边,他拿出20万来去找相关的机构来鉴定这广告的真伪,能不能做到?我相信能够做到。但是没有人愿意做。”初衷虽然是好的,但是没有必要。在前文我已经申明明星责任的问题。那他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某甲丢了钱,某乙拣到了,某乙有没有归还某甲的责任。当然有。在明星代言问题上,想知道交通法。消费者是丢钱的人,广告主和明星是拣钱的人,如果明星在这里面不知情,并且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那么明星最基本的责任是把吃进去的吐出来;如果知情,或者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那么就是合谋诈骗,不但要吐出来,还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制裁。代言虚假广告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诈骗罪总有的吧!我想叶教授的博士生导师往后就不要再介绍了。当然这里面牵扯到一个大的课题,法律制度和法律精神的问题。我们真正缺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必要的最起码的良心――法律意识。那么对于明星处罚所得怎么处理呢?我想首先用于保证退赔,即广告主倾家荡产不足赔付的时候,用来弥补;剩余的资金可以用来建立打假基金。贪钱的让你没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