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偶然和一位法官探讨他承办的关于律师和当事人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大致如下: 某律师代理某企业处理一起诉讼纠纷,案件结束后,企业拒不支付律师费,律师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有授权委托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等证据。问题在于,律师和企业之间没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代理案件应该签订书面的代理合同,并对代理费的金额进行约定。现在企业依据此规定认为律师是无偿代理的,据此拒不支付律师费。 合议庭形成两派意见,对于交通法律法规。意见一:判决企业承担律师费。意见二:驳回律师的诉讼请求。 该法官偏向于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该承担律师费。 本律师认为,律师法关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属于法律规范性规定,并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企业对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帮助企业处理了纠纷,企业也接受法院的判决,表明企业接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根据该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并已经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对合同价款做了规定,适用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因此综上所述,双发即使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是仍然存在合同关系,企业应当依据司法厅关于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向律师支付律师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