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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法

时间:2012-08-31 22:12来源:平原布衣 作者:三妮的妹妹 点击:
2012司考单科测试解读。2012年备战已经关键阶段,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测试题,希望大家在看书的同时自我检测一下,有的放矢地复习,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精彩链接: 理论法学 一、单选 1.陕西省某县副县长蒋某利用

  2012司考单科测试解读。2012年备战已经关键阶段,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测试题,希望大家在看书的同时自我检测一下,有的放矢地复习,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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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

  一、单选

  1.陕西省某县副县长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该县检察院检察长郑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共有324名正式代表,其中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蒋某和郑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该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蒋某的罢免程序

  C.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郑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罢免案需要经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根据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某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项错,B项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的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的规定,D项错误,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多选

  2.韩某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胡某因到云南旅游,向韩某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胡某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韩某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韩某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B.在没有出借前,韩某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C.韩某的照相机被胡某毁损,韩某便拥有了向胡某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胡某则有义务赔偿韩某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韩某和胡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韩某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韩某的照相机被胡某损毁后,韩某和胡某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胡某对韩某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韩某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故选项C正确。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韩某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胡某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韩某的赔偿关系是基于韩某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交通法律法规。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胡某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韩某的相机,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故选项D正确。

  三、不定项

  3.浙江省李某和他的47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浙江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关系,决定成立由李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并决定由李某代表“正义会”向李某所在的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以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杭州市西湖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法律||教育网

  B.我国《》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C.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D.李某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杭州市西湖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李某和他的47名大学同学,共48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8人分布在浙江省的不同地方,所以应当由浙江省民政厅而不是杭州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李某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

  4.贾某和林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设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二人提出了以下看法,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那些说法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

  A.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B.由于乙区不是市级,因此只能在甲市设立公证处

  C.贾某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因此只有贾某有资格担任公证机构负责人

  D.设立公证处,应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颁发执业证书

  答案:C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可见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可以收取公证费用,因此A项不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知设立公证处既可在甲市乙区,也可在甲市,因此B项不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可知C项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可知D项不正确。

三 国

  1.某船舶原由甲国国民所有,后被乙国拿捕,并成为乙国的军用船舶,在甲国近海航行中,遭遇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后进入甲国港口避难。甲国对该乙国军用船舶的哪种处置是符合国际法的?( )

  A.因该船属于乙国国家财产,甲国对该船无管辖权

  B.甲国可将该船判归本国国民

  C.甲国可以该船侵入其领水,扣押该船并要求乙国道歉

  D.甲国可没收该船,作为对该船侵入本国领水的报复

  答案:A

  解析: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一国的国家财产和行为免受他国的管辖。另外,乙国船舶由于强风暴和严重机械故障进入甲国港品避难的行为属于避险,可以排除其行为的不当性,而不构成对甲国领水的侵犯。

  2.中国某航空公司一架从中国飞往英国的客机在飞越公海时,因掉下某物体对正在公海上捕鱼的甲国公民孙某(在中国有住所)的渔船造成损害,孙某在中国对该航空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中国法院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

  A.中国法

  B.英国法

  C.甲国法

  D.法院可以从中选择适用中国法或者甲国法

  答案:A

  解析:对于飞机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依《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的规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国作为受理案件的所在地,因此应该用中国法。

  二、多选

  3.约翰是甲国驻乙国的领事官员,某日清晨约翰目睹了发生在乙国一街道拐角处的一起持刀抢劫事件。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两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的规则,下面哪些判断是不正确的?( )

  A.约翰就该持刀抢劫案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

  B.约翰就该持刀抢劫案件虽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但派遣国同意其出庭作证时,约翰应出庭作证

  C.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如果其拒绝,交通法律法规。甲国法院可以依照本国法对其强制出庭作证或予以处罚

  D.约翰就该持刀抢劫事件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其拒绝,甲国法院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

  答案:ABC

  解析: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但有以下例外:(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3)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受国。对于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的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分别明确作出。本题的关键点在于约翰并非在执行领事职务行为,故不免除作证义务。

  三、 不定项

  4.甲乙丙三国共同参加某公约的缔结,该公约并没有涉及公约保留的问题。甲国对该公约中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条款作出了保留。乙国认为甲国的保留并未影响其他缔约国的利益,表示接受;而丙国则认为甲国的保留违背了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因而表示反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此项保留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在甲国和乙国之间,适用按保留修改过的条款

  B.在甲国和丙国之间,不适用保留条款

  C.在甲国和丙国之间,该公约不能生效

  D.在乙国和丙国之间,不受甲国保留的影响适用相关条款

  答案:C

  解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对条约保留的效果作了如下规定:(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二者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事项,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间,按照原来的条约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本题中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保留的情况,也就是说条约不反对缔约国提出保留。甲国提出保留,而乙国接受了保留,那么依第21条第1款规定,适用按保留修改过的内容,A项正确。丙国不接受甲国提出的保留,那么保留的内容就不能在他们之间生效,B项正确。丙国虽然对甲国的保留提出了反对,但并没有反对条约在他们之间生效,因此,C项错误。乙国和丙国是非保留国,在它们之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仍适用原条约的规定,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5.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后,公约成员国法院或其他机关将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转交给该国领事馆后,该国使领馆再向我国转交,关于在我国的送达途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最高人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B.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C.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当事人

  D.司法部—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公约成员国驻我国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转交给有关人民法院,再由有关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故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商经知识产权

  一、单选

  1.2004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5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5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2006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

  A.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D.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项中认为丁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岳某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难以维持,于2000年7月1日解散,吴某是企业的债权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已经解散,吴某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岳某的债权人,所以不能要求岳某承担企业的债务

  B.岳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吴某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岳某承担企业债务

  C.吴某在2005年7月1日前有权要求岳某承担偿还责任

  D.吴某在法定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无法要求岳某承担偿还责任的,岳某对吴某的责任不能消灭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承担责任的期间是5年,所以C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5年期限并未规定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该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限,期限经过后投资人的责任即消灭,所以D项不正确。

  二、多选

  3.新阳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下哪些债权人的申报可以列为破产债权?( )

  A.甲某对新阳有限公司的债权尚差3个月才到期

  B.新阳有限公司欠乙企业100万元,保证人丙公司在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申报了债权(根据调查,在此之前乙企业也申报了债权)

  C.管理人解除了丁企业与新阳有限公司的合同,丁企业因此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了债权

  D.戊公司错过了债权申报期,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了债权

  答案:ACD

  解析:《企业》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A项正确。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C项正确。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D项正确。

  4.曹某经多年整理,将一民间传说改成了评书《侠女十三妹》,同时录制成光盘。《侠女十三妹》在某市广播电台播出后,作家雷某对其录音,并根据录音记录出版了同名小说《侠女十三妹》,署名为雷某。对此,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

  A.评书《侠女十三妹》为曹某创作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

  B.民间传说不是作品,故《侠女十三妹》的故事任何人均可利用

  C.雷某未经许可,将录音记录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侵犯了曹某的著作权

  D.雷某将民间传说改编为小说,是独立创作行为,并未侵犯曹某的著作权

  答案:ABD

  解析:曹某所创作的《侠女十三妹》为录音作品,不为口述作品。民间传说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雷某未经许可,将曹某的录音作品进行编辑,侵害了曹某的著作权。故本题选项为A、B、D.

  三、不定项

  5.欣欣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5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欣欣公司,用于建厂房。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的价款,并先后投入了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款。可是,工程还未完工,市政府开始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此工程列为非法用地项目,责令其停建。关于本案有以下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欣欣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欣欣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使用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欣欣公司出资、村委会出地的联营形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即为合法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案合法,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答案:AC

  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60条及6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原则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A正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B、D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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