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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行贿罪

时间:2013-03-02 02:26来源:蓝色畅想 作者:弱水hz 点击:
【相关】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关】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 律教 育网

【知识要点】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2.“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彼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共犯类型: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属于自首。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94-97题)甲系某国有公司经理。生意人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5万元。甲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就将1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乙随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在甲的催促下,一年后,乙归还30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70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30万元潜逃。甲半年内将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待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法 律教 育网

解析:本题中,虽然乙将公款用于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但是甲主观上认为自己挪用公款是为了供乙进行营利活动,因此甲将公款挪用给乙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而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由于乙劝诱并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外,甲接受乙好处费5万元的行为成立受贿罪。甲携带30万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相应的,其挪用公款的数额就是70万元。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70万元)、受贿罪(5万元)、贪污罪(30万元),数罪并罚。

乙起先与甲一起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之后又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利用挪用的公款贩卖毒品的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丙构成洗钱罪。甲、丙不知道乙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甲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属于一般自首。甲提供线索抓获乙的行为属于立功。乙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罪行,成立特别自首;但其交代行贿事实的,不成立自首,因为这属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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