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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免除

时间:2012-08-20 19:13来源:爱人胜己 作者:嘉乐 点击:
2011年7月14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陈某。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责任。2011年7月14日。”因王某逾期未还款,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后王某不但没偿还的意思

2011年7月14日,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给张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某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人:王某;担保人陈某。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承担责任。2011年7月14日。”因王某逾期未还款,张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后王某不但没偿还的意思还玩起了“失踪”,其家中也无可执行的财产。后张某于2012年5月11日将看视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陈某诉至法院,相比看酒后驾车的处罚。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10万元。

庭审中,张某主张陈某承担担保还款责任。陈某辩称担保期限已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予以明确,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该借条中也未对保证期间予以约定,故本案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最长期限)。本案中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1年7月14日,借款期限一个月,因此履行期限届满应当是2011年8月14日,张某于2012年5月才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6个月的保证期间,陈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判决驳回张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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